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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宁夏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27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工程院院士及高层次人才咨询作用,设立了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以下简称“宁夏研究院”)战略咨询研究项目。为规范咨询研究项目管理,根据《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地方研究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地方研究院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咨询研究项目,是由宁夏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用于开展宁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咨询研究的项目。部门、地方或企业委托及联合开展的咨询研究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遵循“服务决策、适度超前”原则,为宁夏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咨询意见,以科学咨询支撑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引领科学发展。同时,以战略咨询研究为纽带,组织院士专家开展技术攻关、咨询调研、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四条  项目经费每年由中国工程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按1:2比例安排专项经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经费可用于咨询研究、联合攻关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宁夏研究院工作经费按照宁夏安排经费的15%提取,用于服务保障院士专家开展相关活动及宁夏研究院日常工作。

第五条  咨询研究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国工程院制定的《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工发〔2017137号)《关于加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地方研究院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工发〔20193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咨询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开展与咨询研究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咨询研究项目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参与方职责

第八条  中国工程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权对咨询研究项目的立项、结题及执行过程、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宁夏研究院是受中国工程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咨询研究项目归口管理机构,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管理指导,对咨询研究项目行使组织、协调、管理职责。

1.围绕宁夏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实施及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和发布年度咨询研究项目指南,制定年度计划;

2.受理咨询研究项目申报、组织形式审查和项目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协助和监督项目实施,组织咨询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审议,对咨询研究项目绩效情况组织考核和评估;

3.向中国工程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咨询研究顶层设计、指南审定、项目评议、结题审议等事项。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指咨询研究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咨询研究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执行主体,须切实履行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责任,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协助监督合作单位完成课题任务,履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执行的直接责任人,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开展实地考察调研、项目研讨交流,加强文献专利分析、技术发展路线图、竞争情报分析、战略研究支持系统等研究方法在项目研究中的应用,保证项目(课题)研究质量并积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第三章 项目指南与类型

第十二条  宁夏研究院在广泛征求各院地合作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宁夏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实施需求,制订年度项目指南,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发布,并将项目指南报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十三条  咨询研究项目按照所涉及的领域和规模分为重大咨询研究项目、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和专题咨询研究项目三类。

重大咨询研究项目是指针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重大工程科技问题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位院士参加,经费为100-200万元。

重点咨询研究项目是指针对全区重点领域及行业内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位院士参加,经费为50-100万元。

专题咨询研究项目,是指针对地方重大工程科技问题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咨询研究项目,经费为20-50万元。

咨询研究项目可根据研究需要下设若干课题,原则上重大咨询研究项目下设课题数目不超过5个,其他项目下设课题数目不超过3个。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四条  咨询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亦可由该咨询研究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除交办及委托任务外,同一申请人同年在宁夏研究院申报新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承担在研咨询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有逾期未结题咨询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咨询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咨询研究项目保密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对经宁夏研究院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报经院长或执行院长研究同意后,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组织学术委员会开展项目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后报中国工程院评审。

特殊情况的立项,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工程院指定交办任务、相关部门委托任务等,可由研究院执行院长报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中国工程院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宁夏研究院通知编制预算和任务书,申请人根据立项申请书制定的目标任务及评审意见登陆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编制《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宁夏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任务审核和预算评审,确定支持资金额度。申请人根据预算评审意见修改任务书,由宁夏研究院负责审核并下发立项通知,签订项目任务书,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宁夏研究院秘书处应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启动、执行及阶段性成果产出情况,要根据需要组织召开项目推进。

第二十条  咨询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含课题)负责人等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宁夏研究院批准后,报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研究期满后60日内提交结题申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应当于研究期满前60日提出延期申请。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他项目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咨询研究项目结题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项目结题表;

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预期研究成果;

咨询研究项目结题评审意见表;

项目决算表及结余经费使用计划表;

其它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有关文件、报告、出版物等。

第二十三条  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结题审议,对通过审议准予结题的项目向项目联系部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课题)依托单位正式下发批准结题通知。对于未通过结题审议的项目,项目组须进行整改后再次提交审核。对于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且未说明理由的,或整改后重点、专题咨询研究项目及特殊情况立项项目由宁夏研究院组织结题审议。结题审议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形成明确意见,作为项目成果报送及批准结题的重要依据。宁夏研究院需将重大和重点咨询研究项目的结题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报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咨询研究项目批准结题后,研究成果由中国工程院、宁夏研究院、委托方共同所有。每年汇编项目研究报告,分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非涉密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根据需要在中国工程院网站、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网站、宁夏政府网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发布。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咨询研究项目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宁夏研究院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宁夏研究院每年对咨询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方式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报中国工程院备案。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宁夏研究院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格和项目依托单位咨询研究项目承担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地合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宁夏研究院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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