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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宁夏科技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1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以下简 称“宁夏研究院”)工作,明确各方责任,根据《关于加强中国工 程科技发展战略地方研究院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工发201938 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宁夏研究院是院地共建的区域高端工程科技智库,是充分发挥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关领域专家在工程科技方面的智力资源作用,为我区提供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咨询意见和 决策依据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 宁夏研究院的组织机构包括合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院行政部门三部分,下设宁夏研究院秘书处,负责宁夏研究院日常工作。

(一)合作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要职责是制订和修订宁夏研究院章程;审议并批准宁夏研究院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决定院长、副院长人选;决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批准秘书处设置和人员构成;根据需要,决定设立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战略研究中心;决定研究院其他重大事务。

(二)学术委员会设置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要职责是提出、评议咨询研究项目;对咨询项目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学术与人才交流、服务院士等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合作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能。

(三)宁夏研究院实行合作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执行副院长和副院长。主要职责是主持研究院的工作,根据 章程,制定、修改、废止研究院各项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撤销内部工作机构;任免内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工作计划;主持召开院 务会,研究部署推进研究院各项工作;向合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秘书处主要职责是执行研究院合作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召开合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院行政会议;承担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为项目研究提供基 础与条件保障;承担院士日常联络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合作委员会、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宁夏研究院秘书处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工程院科技合作办公室指导。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四条 宁夏研究院主要职能包括立项管理战略咨询、协同攻关项目,组织开展院士行、院士恳谈会等院地合作活动等,负责全流程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宁夏研究院组织立项的战略咨询项目、协同攻关项目应把握新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聚焦自治区党委、政 府的重大关切,紧扣重大战略实施、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工程科技需求。原则上每年确立的重大、重点咨询项目5-7个,攻关项目1-2个。

第六条 宁夏研究院设立的战略咨询项目和协同攻关项目为省部级科研项目,战略咨询项目在研究中必需明确提出这一领域核心关键技术问题或产业发展“卡脖子”问题,凝练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发方向,提出攻关建议或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形成“研”“攻”协同机制。

第七条 宁夏研究院组织开展的协同攻关,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专门立项,自治区财政经费支持。由企业牵头,产学研用政金多方合作实施,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协同攻关协议,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八条 根据院地双方需求开展院士行活动,宁夏研究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组织院士专家为产业创新活动提供指导支持。经费由宁夏研究院、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承担。院士行活动可结 合项目实施、咨询服务等任务开展。

第九条 院士战略咨询会由中国工程院和自治区政府主办,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承办,宁夏研究院参与承办,邀请院士专家参与,围绕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开展决策咨询,围绕年度重大(重点)战略咨询项目实施开展研讨交流。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该细则所指业务包括项目立项管理和院地合作活 动组织。本章重点说明由院区联合支持的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立项 管理流程。

(一)征集项目选题建议→编制项目指南→报研究院审定→ 报工程院备案。

(二)根据项目指南征集项目→组织院士团队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申请书→考察项目合作单位→进行项目前 期论证→项目提交研究院院务会初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拟立项项目。

(三)将通过学术委员会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项→报宁夏研究院院务会审批→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厅务 会审核→项目申请书报送中国工程院→工程院科技合作办公室征求相关学部意见并报请院领导同意后,印发《关于编制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宁夏研究院根据年度总经费下达项目预算额度→组织院士填写项目任务书→对提交的任务书进行预算评审→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调整预算、完善任务书→将立项报告、财评报告、经费预算、项目任务书(一式 4 份)报工程院科技合作办公室。

(五)中国工程院印发《关于咨询研究项目任务及经费安排的通知》,并安排经费到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合作处根据

《通知》和通过审批的任务书申请拨付地方配套经费。

(六)宁夏研究院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开展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

(七)项目执行结束前一个月,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宁夏研究院提出结题申请→宁夏研究院对咨询项目研究成果进行收集汇总→组织经费审计,审计公司出据审计报告→组织召开验收会进行结题验收→办理结题手续、经费决算→将成果报送院地双方及有关部门。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遵循中国工程院提出的“院地共建,地方为主”原则,由工程院提供指导帮助,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工程院相关部门提供指导帮助。

(一)科技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宁夏研究院合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制度建立、换届及其他重要事务。负责召集宁夏研究院 各参建部门协调各项重点任务。指导宁夏研究院项目及经费管理,组织安排宁夏研究院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组织开展宁夏研 究院绩效评估。

(二)咨询工作办公室为宁夏研究院咨询项目研究管理提供制度支持,为宁夏研究院战略咨询提供指导。

(三)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办公室参与宁夏研究院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部主任开展宁夏研究院工作。

(四)办公厅财务处根据《关于咨询研究项目任务及经费安排的通知》安排经费到位,办理项目决算,对《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实施进行指导。

(五)战略咨询中心对宁夏研究院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宁夏研究院项目立项材料的形式审查,在项目申请、任务书编制、预算评审、结题验收、项目决算、经费审计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

第十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运行管理。

(一)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合作处协助秘书处秘书长开展宁夏研究院工作。负责宁夏研究院项目自治区配套经费和工作经费预算编制上报、经费下达,负责与中国工程院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协调、联合开展院地合作活动等。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监督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对宁夏研究院立项实施咨询研究项目、组织开展院地合作活动等提供指导支持。

(三)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作为宁夏研究院秘书处依托单位,协助秘书处秘书长开展宁夏研究院工作,承担宁夏研究院建设运行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为宁夏研究院开展工作提供基础与条件保障(办公场所、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协助开展院士在宁期间的活动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相关会议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信息所研究人员和财务人员参与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并承担项目业务助力和财务助理工作。

第十四 逐步建立和完善宁夏研究院会议、公文、工作机制。

(一)根据宁夏研究院《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实行合作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院务会、秘书处会等会议制度。相关会议纪要报送工程院科技合作办公室、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办公室、宁夏研究院各理事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二)宁夏研究院各类公文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由院长或委托执行院长、副院长签发。

(三)宁夏研究院应与院地合作双方负责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向院地合作双方负责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院地合作双方负责部门指导宁夏研究院咨询研究项目实施、院地合作活动开展。

 

第五章 咨询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宁夏研究院咨询研究项目按照所涉及的领域和 重要性分为重大咨询研究项目、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和专题咨询研 究项目三类。重大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位院士参加,经费为 100-200 万元;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少于 3 位院士参加,经费为 50-100 万元;专题咨询研究项目经费为 20-50 万元。咨询研究项目可根据研究需要下设若干课题,原则上重大咨询研 究项目下设课题数目不超过 5 个,其他项目下设课题数目不超过 3 个。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年。

第十六条 中国工程院安排的咨询研究项目经费执行《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宁夏的经费除用于战略咨询 研究以外,可用于服务保障院士专家开展相关活动及宁夏研究院 日常运行管理等。用于咨询项目研究的经费参照《中国工程院院士科技咨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用于日常运行管理的费用按照 宁夏安排经费的15%拨付宁夏研究院依托单位,参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宁夏研究院立项的咨询研究项目经费直接划拨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账户,不能进行二次转拨。

第十七条 工程院科技合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宁夏研究院提交的《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咨询项目任务书》及时报请院领导阅批,批示同意后安排经费。

第十八条 中国工程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宁夏研究院是咨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执行主体,履行经费使用的管理责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来源经费的管理职责按照出 资机构的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及经费决算由宁夏研究院组织,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结题审议;重点、专题咨询研究项目由宁夏研究院组织结题审议,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财务评审,形成审计报告。项目成果、决算明细及审计报告分别报送中国工程院和宁夏科技厅。

 

第六章 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宁夏研究院接受工程院科技合作办公室或委托 第三方,从研究成果、项目及经费管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对宁夏研究院工作进行的绩效评估,工程院根据综合绩效评估结果对宁夏研究院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夏研究院秘书处负责对实施的咨询研究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反馈中国工程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宁夏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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