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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合作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宁夏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17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深和拓展中国工程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科技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关领域专家在工程科技方面的智力支撑作用,为宁夏提供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的咨询意见和决策依据,中国工程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合作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以下简称“宁夏研究院”)。

第二条  宁夏研究院是院区合作成立的非法人公益性、咨询性学术研究机构,是院区共建的工程科技领域区域性高端智库,旨在发挥中国工程院院士“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研究优势,服务中国工程院“顶天立地”高端智库建设和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宁夏研究院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许可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研究院的学术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工程院的学术行为规范。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  宁夏研究院聚焦重大工程科技问题、重要战略规划和重点产业,以解决宁夏经济社会及工程科技发展重大需求为目标,汇集优质创新资源,凝聚院士专家智慧,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组织开展战略咨询研究、联合攻关、高层次学术交流和院士行活动,形成具有前瞻性、综合性、针对性的研究成果,支撑科学决策,助力宁夏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五条  宁夏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立足宁夏重大需求开展战略咨询研究,或承接中国工程院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产业中的工程科技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对策;

(二)组织院士专家围绕关键领域和“卡脖子”问题开展联合攻关,推动宁夏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密切关注国家和世界工程科技发展的新动向、新进展,瞄准先进的工程科技水平,为宁夏产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高水平咨询服务;

(四)围绕工程科技领域前沿,组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科技服务和国际合作等活动;

(五)在咨询研究中发现、培养和吸收优秀工程科技人才,为工程科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六)推动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七)开展科普活动,传播先进工程科技知识和理念。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宁夏研究院按照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并开展工作。宁夏研究院的组织机构包括院地合作委员会、院行政部门、学术委员会三部分,下设宁夏研究院秘书处,负责宁夏研究院日常工作。宁夏研究院建设遵循“院地共建、地方为主”的原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共建协议为宁夏研究院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人员编制、专项经费及院士专家开展活动所需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院地合作委员会是宁夏研究院的决策机构,负责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订宁夏研究院章程;

(二)审议并批准宁夏研究院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

(三)决定院长、副院长人选;

(四)决定学术委员会组成和主任人选;

(五)批准秘书处、项目管理部等机构设置与人员调整;

(六)根据需要,决定设立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战略研究中心;

(七)决定研究院其他重大事务。

院地合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八条  院地合作委员会设主任2名,由中国工程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3名,由中国工程院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主任、宁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领导担任;委员15名左右,由中国工程院有关局领导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有关企业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分管领导担任。院地合作委员会成员经双方协商聘请,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宁夏研究院实行院地合作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宁夏研究院设院长1名,由中国工程院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院长3名,由宁夏本地院士、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领导担任。院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院长(或委托执行院长)主持研究院的工作,负责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章程,制定、修改、废止研究院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撤销内部工作机构;

(三)任免内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根据院地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五)主持召开院务会,研究部署推进研究院各项工作;

(六)向院地合作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宁夏研究院的咨询研究指导机构,由中国工程院有关学部院士,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大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及宁夏重点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22名。每年召开1-2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负责行使如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评议咨询研究项目;

(二)对咨询项目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学术与人才交流、服务院士等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院地合作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宁夏研究院秘书处是宁夏研究院的工作机构,依托单位为宁夏科技发展战略与信息研究所,业务上接受中国工程院科技合作办公室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人,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合作处负责人、宁夏科技发展战略与信息研究所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若干,含经费专管员。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执行研究院院地合作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召开院地合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院行政会议;

(三)承担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为项目研究提供基础与条件保障;

(四)承担院士日常联络和服务保障工作;

(五)承担院地合作委员会、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中国工程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宁夏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在共建协议中明确比例。宁夏研究院工作经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经费的15%提取,用于服务保障院士专家开展相关活动及宁夏研究院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院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得经费:

(一)中国工程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拨款;

(二)承担的各种研究、咨询与培训项目;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院地合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院地合作委员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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