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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科技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5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21〕67号)等文件精神,发挥高新区创新驱动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自治区科技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xxsgykj@163.com

  (二)信函: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0951-5020997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高新区创新驱动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21〕6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自治区高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

  第三条  自治区高新区要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定位,围绕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方向,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大机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部署创新链,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高新区原则上在自治区级开发区基础上设立,按照“创新引领、择优选择、以评促建、特色鲜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完备

  1.园区四至范围明确,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符合所在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规划、建设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事件。

  3.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交通、通讯和能源等条件便利。

  (二)产业特色鲜明

  1.园区主导产业明确。主导产业至少有1个以上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或为所在地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60%;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2.高新技术产业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链完善,具备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基础和条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40%,园区制定出台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能力。

  (三)创新体系健全

  1.创新活力强,园区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6%,高于全区R&D投入强度20%以上;园区同期技术成交额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70%;专利申请数及授权数增速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科技合作活跃,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拥有竞争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70%,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50%。

  3.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发展,园区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10家以上;建有自治区级以上双创载体5家以上。

  (四)保障措施

  1.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园区建设,把园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载体,出台了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设立了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2.园区管理机构科学精简高效,能为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设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和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

  (二)自治区高新区申报书;

  (三)申报自治区高新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五)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园区四至范围坐标图、国土空间规划图及土地集约利用通报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

  (七)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八)所在地市级统计部门出具的园区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主导产业产值、高新技术产值等证明材料;

  (九)园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证明材料;

  (十)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园区机构设置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高新区认定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认定自治区高新区的申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园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园区的创新能力进行实地核查并反馈核查整改意见。

  (三)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评审,提出考察评审意见。

  (四)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考察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下发自治区高新区认定批复文件。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批复文件,有条件的园区按照已有程序更名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九条  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自治区高新区的管理和开发建设等工作,把自治区高新区的建设发展摆在地方创新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推动自治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措施,赋予自治区高新区财政、土地、政策保障等管理权限。

  第十条  自治区高新区统一纳入全国省级高新区统计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须于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中完成年度发展报表填报工作,并将年度发展报告经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对自治区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部门,每3年对已认定的自治区高新区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首次申报条件一致。复核合格的,保留自治区高区资格;复核不合格的,进行警告并给与1年整改期,整改期结束,经审核仍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自治区高新区资格。

  第五章  升级程序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

  第十三条 自治区高新区申请升级为国家高新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认定为自治区高新区1年以上,符合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二)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四至范围明确,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

  (三)符合集约用地的要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强;

  (四)优先支持在火炬统计数据监测和自治区开发区考核排名靠前,并在支撑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中作用明显的自治区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

  第十四条 自治区高新区申请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由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高新区认定条件,提出审核办理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新创建的自治区高新区和国家高新区,分别统筹安排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区内外优质资源向自治区高新区聚集,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布局、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自治区高新区内企业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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