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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科技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5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20〕25号),规范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起草了《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xxsgykj@163.com

  (二)信函: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0951-5020997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 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市(县、区)认定管理工作,指导问题整改;

  (三)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三条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自治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认定及报备等日常工作,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遴选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计机构监督管理;

  (四)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认定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跨认定机构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六)自治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管理工作;

  (七)高新技术企业宣传、培训、火炬统计及分析相关工作; 

  (八)每年向认定机构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九)完成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实行长年受理、分批评审,每年安排认定不少于两批。

  第五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印发申报通知

  自治区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发布“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和时间节点等。

  (二)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认定条件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三)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1.申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统一报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银川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辖区内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2. 地级市、宁东基地、银川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核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和名单并上报认定机构办公室;报送部门对形式审查结果负责,同时须主动协调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四)实地核查。认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地级市、宁东基地、银川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名单,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创新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情况。

  (五)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办公室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领域,对申报企业分组开展专家评审,评审小组由本领域的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财务专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后按平均分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六)会议审核。认定机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拟推荐备案名单,报请自治区科技厅审核。

  (七)认定机构审定。由自治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分批次召开工作会议,审定拟推荐备案名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八)认定报备。由自治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会签文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异议处理。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复审复评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异议单位。当年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的企业,评审完成后,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十)颁发证书。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认定机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  专项审计

  第七条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的审计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八条  专项审计有关要求:

  (一)专项审计机构由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二)专项审计机构自行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认定机构办公室对专项审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其出具的专项报告视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四)专项审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后,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二)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五)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十条  在自治区科技专家库基础上,认定机构办公室结合高新技术领域和专家使用记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实行专家聘任制和诚信承诺制。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办公室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备选专家,备选专家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在备选专家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签订承诺书,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相关办法。

  (二)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财务专家应参照审计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三)专家在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通过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在企业信息注册登记项下申请,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按照“简单更名”程序办理;

  (二)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照“复杂更名”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名称变更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等);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核心知识产权权属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若不能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变更材料,须提供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自完成企业工商更名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报送完整材料)。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材料(其中6-8项材料在变更后下一年第一季度内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核心知识产权权属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若不能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变更材料,须提供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自完成企业更名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报送完整材料);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

  6.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7.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8.经具有资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流程:

  (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名称变更后,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二)审核公示。认定机构办公室对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简单更名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办公室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异议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复杂更名企业。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异议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跨认定机构整体迁入自治区内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认定机构办公室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迁入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认定机构办公室出具异地迁入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对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办公室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公告,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的审计机构必须具备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和资质,据实开展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审计机构评价考核体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过程同步开展审计中介机构评价,评价较差的予以约谈整改。

  第二十二条  认定管理办公室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托事项时,应向受托专业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建立职责明确、定位清晰的协同工作体系,加强工作指导、审核把关及监督管理。受托专业机构要压实管理责任,完善内控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专业人员政策培训,推进全流程信息化、痕迹化管理;制定评审方案,明确关键岗位责任,严格控制专家名单、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知悉范围。

  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构办公室和受托专业机构严格落实回避、保密和监督制度,按照相关要求抽取和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自治区纪委监委驻科技厅纪检监察组和科技厅机关纪委进行监督;认定机构办公室或受托专业机构对专家参评情况进行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专家,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未经认定机构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及时完成形式审查,不得临时增加审查标准或随意放宽条件,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不得通过形式审查;地级市、宁东基地、银川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推荐职责,严格把关。

  第二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按照集中、封闭原则,在具有评审条件的电子会议评审室开展,保证评审的独立、客观、公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专家抽取邀请、专家评分、专家组意见等评审信息必须全流程记录,建档留存,确保可查询、可追溯;未签订承诺书的专家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评审过程由认定机构办公室负责业务监督,自治区纪委监委驻科技厅纪检监察组和科技厅机关纪委负责工作人员纪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确需变更的,认定机构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评估,提出变更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办公室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联合受托专业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开展认定材料检查和火炬统计数据检查企业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并根据检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在问题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  认定机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督促指导受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管理全程记录,保留相关会议纪要、重要会议音视频资料,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档案完整、真实、安全,按要求规范移交认定机构办公室统一归档备查。

  第三十条  建立监督投诉机制,健全投诉渠道。认定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台账,自治区科技厅机关纪委加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动态监控和随机检查,形成“受理—交办—承办—核实—销号”工作闭环。自治区纪委监委驻科技厅纪检监察组综合应用调研督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肃查办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认定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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