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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科技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5  访问量:

  为规范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有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自治区科技厅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lgyxinan@sina.com

  (二)信函: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0951-5032719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有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联合体是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成立的具有长期稳定创新合作关系的组织。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区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需求,组织开展协同研发和联合攻关,形成关键技术成果,支撑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提升龙头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条 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应遵循“聚焦主业、突出龙头,自愿联合、稳定合作,协同攻关、共同收益”的原则。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联合体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联合体培育、指导工作。

  

  第二章 组建条件及备案程序

  第四条 创新联合体由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成员单位共同组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应为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本行业中居于国内或区内主导地位,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建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研发投入稳定,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获得过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二)成员单位应为区内外的独立法人单位,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或配套能力。

  第五条 创新联合体组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明确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为1家,且一个单位仅限牵头组建1个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个,其中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不少于1家。

  (二)确定组织机构。由牵头单位与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建理事会,负责创新联合体组建、变更、撤销与投资、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宜,原则上创新联合体的理事长由牵头单位的法人担任。邀请行业专家与联合体内技术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创新联合体创新目标、研发项目、科研分工的设计工作,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的首席专家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依托牵头单位成立秘书处,配备专门的办公地点、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创新联合体日常工作。

  (三)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组建协议应明确任务目标、管理机制、成员权责、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投入与收益分配办法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组建协议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 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实行长年申报,分批评审备案。程序如下:

  (一)牵头单位申报。牵头单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就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逐级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备案。原则上一个具体的技术领域只备案一个创新联合体,备案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域)创新联合体”。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承担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与成果转化项目,不受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数量限制。

  第八条 对首次批复备案的创新联合体予以200万元奖补,对备案满两年的创新联合体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通过的给予100万元运行奖补,评价不通过的不予奖补,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通过的撤销创新联合体资格。一个创新联合体所获得的奖补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行及联合研发活动。

  第九条 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培育、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创建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依托创新联合体建立产业技术高端智库,鼓励支持其参与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产业战略规划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 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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