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构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宁、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区行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树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采取分类多维度多层次差别化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投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和积极性,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推动产出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坚强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鲜明、评价科学。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优化科技创新过程管理,构建导向鲜明、任务清晰、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多元价值、创新水平和实际贡献,激励科技人员和创新主体产出和转化应用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
坚持改革引领、试点先行。围绕“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发挥好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和协调作用,推动科技评价体制机制改革。面向不同创新主体的差异化需求,构建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场主体之间各具特色的评价方式和应用场景,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坚持市场主导、多元参与。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培育评价机构和市场业态,大力发展市场化评价。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坚持创新方式、多维评价。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规范,防止“一把尺子量天下”,推行专业化、标准化、社会化评价,有效破解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围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等不同类型科技成果实施分类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以“小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评价,突出科学价值评价,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学说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应用研究类科技成果以用户评价和社会化评价为主,突出技术价值评价,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在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产业、创造新动能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方面的成效。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科技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突出经济价值评价,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软科学类科技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突出社会价值评价,重点评价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将成果采纳应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在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中设立文化价值指标,重点评价在普及科学知识、培育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氛围、孕育新思想、产生新变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
(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原则,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方式,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委托科研任务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绩效导向,不断优化科技项目组织和管理方式,加强科技项目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成果产出质量。产出科研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要坚持应用导向和知识价值导向,尊重科研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转化应用科研成果的企业等创新主体和银行、创投等机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前景明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科技成果,开展市场化、专业化评价,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三)改革自治区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机制。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方式,加大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应用在自治区重点研发、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立项、验收、绩效评审评估中的权重,提高科技项目成果产出质量。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围绕其新颖性、先进性、转化应用前景等进行申请前评估。探索在公益性、行业共性科技项目中开展科技成果后评估试点,在科技项目结题或验收后2年-3年进行后评价。鼓励各地在本级科技项目中开展后评估试点。探索在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中开展不少于5年的中长期科技成果评价。加快自治区科技成果汇交平台建设,修订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要登记入库,对非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入库后,给予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技术交易补助方面优先支持,并可作为成果产出主要贡献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后续科技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培育。持续加强宁夏技术市场、宁夏技术转移研究院等载体建设,加大各地和科技园区、行业协会建设的技术市场资金扶持力度。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方式进场交易。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成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兼职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发挥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区外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跨地区、跨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网络。鼓励评价机构围绕各类创新主体评价需求,开展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聘用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工作。
(五)加大科技成果评价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培养、引进一批专业评价人员和服务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自治区相关人才计划和科技创新团队支持政策。依托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评价机构等,联合开设科技成果评价课程,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评价能力。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披露发布、评价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六)推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规范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评价机构等主体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推动制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评价机构和人员服务规范等地方、行业标准,明确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评价指标、评价流程等标准和要求。制定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培育管理办法,开展评价机构遴选、培育工作,提升评价能力和水平。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完善入库标准和专家遴选规范。将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专家和工作人员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评价行为,对于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七)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支持高等院校、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和学会等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规范研究。依托自治区科技成果汇交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设集成果库、需求库、专家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为一体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评价政策、评价标准与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鼓励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人员开展在线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和科技园区开展先行先试,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模型。依托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等赛事平台,探索开展科技成果“以赛代评”,让更多好成果、好技术竞相涌现。
(八)支持投融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从成果研发投入、技术合同金额、新增销售收入、市场需求以及潜在风险等方面,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进行商业化评价。建立科技企业知识价值融资评价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将知识产权作为“宁科贷”质押物开展融资。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在国家和自治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融资路演、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宁科贷”投入力度,建立“宁科贷”补偿资金持续补充机制。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科技创新类基金,以直接投资、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投早投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九)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支持在自治区境内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区外科技人员申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修订《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优化奖励结构,增设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调整评奖周期,适度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不搞人情照顾、关系连带、利益干扰,解除科研人员后顾之忧。实施奖励分类评审体系,突出科技成果价值、重大发现和原创性成果。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加强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
(十)破解科技成果评价“四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科技成果评价唯一的量化指标,全面转变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重视科技成果研发团队专业背景和技术储备评价,不得把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主要参考依据。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高质量科技成果,提高评价权重。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
(十一)探索科技成果评价应用新场景。推动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决策、项目管理、技术交易、科技奖励、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有效结合,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增信作用。在银行信贷、股权投资、上市融资等活动中,为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将科技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科技项目立项和财政科技资金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作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十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转化积极性。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把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建立科技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国资、科协等部门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动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共享。各行业部门应加快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工作,加大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应用,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内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科技成果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本意见出台后半年内结合本单位、本领域实际,制修订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或细则,完善激励免责机制。选择不同类型、基础较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社会组织(机构)以及市、县(区)开展改革试点,形成一批典型经验做法向全区推广。
(三)优化评价环境。持续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制度,注重社会监督,保障评价活动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牵头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宣传、评价标准推广、评价机构培育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