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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宁夏科技厅 作者: 时间:2018-08-12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科技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2年8月15日

自治区科技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我厅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 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2〉51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本厅职责办理的各类政务事项,只要不属党和国家机密的,实行主动公开。

  (二)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申请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事项视情况说明其理由。

  (三)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事项的不能公开。

  (四)在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公开期限或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决定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二、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务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厅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重点审议的内容:

  1.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等有关情况;

  2.行政许可与审批等有关情况

  3.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情况;

  4.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5.群众关注的科技领域热点、难点问题。

  三、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二)拟公开的信息应当由本处室(单位)初审、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公开。

  (三)要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对梳理出来的拟公开信息,逐条进行登记、审批。信息审查人员,对拟公开的每一条信息,都要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处室(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对每期政务公开的内容统一归档,保存备查,并根据要求向上一级机关报备。

  (二)各处室、单位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在公开之前报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式二份)。

  (三)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要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评议结果等情况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四)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要对报送政务公开的内容负责,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督促责任人员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对发生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与建设高效服务示范单位工作考核评议相结合,组织邀请社会监督员,对科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政务公开的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政务公开考核评议采取平时督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平时按随机抽查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评于每年年末与高效服务工作考评结合进行。对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的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效能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考核范围。

  六、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厅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厅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在实施政务工作中,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接受干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并重,鼓励干部积极参与监督工作,聘请若干名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及管理相对人和群众代表为社会监督员。

  (二)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对各处室、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有特殊情况随时督查。

  (三)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及群众通过媒体反映本系统有关政务公开及相关问题的,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

  (四)厅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征求群众或服务对象的意见,厅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督促解决反映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进行反馈或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

  举报投诉电话:0951-503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