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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概念验证中心和
中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时间:2025-07-23

各市、县(区)科技局、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力构建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推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5〕4号)等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聚集成果、人才、仪器设备、市场化服务等转化要素,为科技成果在自治区转化落地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可行性评估、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并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平台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为科技成果在自治区转化落地提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并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平台或机构。

第四条  坚持“需求导向、场景驱动、开放共享、经济高效、安全可靠、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聚焦自治区高质量发展需求,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鼓励各类园区、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以推动科技成果在自治区内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采取独立或联合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管理,提出支持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技厅开展相关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指导和认定管理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确定支持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审核支持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预算,会同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

第七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五市科技局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认定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同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相关要素保障。

第八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单位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安全和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按要求为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中试公共服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经费,配合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认定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基本条件为:

(一)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的能力。

(二)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严格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清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规的收费标准。

(三)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设施设备条件及制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四)建设主体近2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严重失信违规行为,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条  概念验证中心专业条件为:

(一)具有核心服务能力。具备概念验证所需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用房使用权须不少于5年,验证分析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二)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建有对项目提供验证与试制、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以上;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

(三)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度,推动科技成果在自治区内转移转化的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2项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10万元。

第十一条  中试平台专业条件为:

(一)具有核心服务能力。具有开展中试服务所需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用房使用权须不少于5年;具备相关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必需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至少拥有1条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等的中试线。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具有能够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能力的专业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60%以上。

(三)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度,推动科技成果在自治区内转移转化的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二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分批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发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申报通知。

(二)自主申报。申请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自治区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申请书》或《自治区中试平台认定申请书》。

(三)初审推荐。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本地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四)审核认定。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审查建设运营情况、服务能力水平、经费预算合理性等,并进行现场核查。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认定文件。

第十三条  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认定的,只受理一类。已获认定的中试平台建设主体申报概念验证中心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获批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根据自治区财力统筹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补助和最高50万元绩效奖补资金支持,具体补助标准依据财政科技补助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单位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包括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给予奖补资金支持。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及其建设运营主体单位发生涉及认定条件的重大事项变更(如基础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运营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经核实仍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认定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认定资格,且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视情节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且不配合整改或到期未完成整改的;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建设工作推进不力,或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挪用奖补资金等严重科研失信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