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绩效,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基金项目绩效,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面向科技前沿,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和优势学科建设,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科研,提升科学素养,培育建设科技创新团队,形成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学术影响力的原创科技成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积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园区、大中型企业等联合资助方(以下简称“联合基金单位”)出资与自治区科技厅共同设立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联合基金单位出资额度不低于自治区财政资金。联合基金主要用于解决联合单位紧迫急需的关键科学问题,培养和稳定科技人才。联合基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协议中明确出资、项目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基金项目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尊重规律、突出导向、分类支持、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基金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基金项目管理制度、受理联合基金单位申请,以及基金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等。探索在有条件的联合基金单位,下放联合基金项目验收权限。
第六条 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审核基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主持人资格条件,组织填报并审核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验收申请,协调推进基金项目实施,对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保障和监督。
第七条 推荐单位主要负责对基金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和验收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协助开展基金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联合基金单位履行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相关职责的同时,按照联合基金协议做好配套经费保障,根据联合基金单位人才培养等情况推荐由联合基金单位全额资助的基金项目,按照下放联合基金项目验收权限要求,做好本单位联合基金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对基金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基金项目,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基金项目分为创新群体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和一般项目,实行“长年申报、分批评审”,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创新群体项目主要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自治区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科技前沿或交叉领域组建研究团队,围绕既定研究方向开展有组织的基础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国内外科技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创新研究群体,引领自治区优势学科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分年度给予稳定支持,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主持人及研究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自治区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科带头人或每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二)研究团队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科技人员及团队,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求,有效利用现有科研条件,针对自治区已有较好研究基础和积累的研究方向或者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研究工作,旨在促进自治区优势学科发展,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者符合自治区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二)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三条 青年项目(A类)主要支持学术前瞻性突出、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学术影响的青年科技人员,立足科学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高水平研究。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当年1月1日未满37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
第十四条 青年项目(B类)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快速成长的青年学术骨干。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有志于长期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员围绕本学科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非共识”创新性研究,旨在稳定科研队伍,培育创新人才,推进学科均衡发展。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具备一定基础研究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申报。
第十六条 同一科技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基金项目,已承担基金项目未验收的,不能申报。申报创新群体项目排名前三位的参与人员当年不得申报其他类别基金项目。在研主持的自治区科技研究项目不能超过2项。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开放合作,支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研究。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坚持“挖掘潜力、突出基础、优中选优、鼓励创新”的评审原则,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审议、公示。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主持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基金项目研究内容不符合申报范畴的;
(三)研究内容基本相同的项目已获得其他自治区科技项目支持的;
(四)已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机构单位资助的。
第二十条 委托专业机构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业相近、符合回避要求的同行专家(全部为区外专家)开展通讯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主持人或者参与人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地对基金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预期研究成果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拟立项基金项目经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公示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基金项目主持人要及时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持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技人员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和一般项目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由科技人员围绕项目研究内容在规定科目内自主使用。创新群体项目按照任务书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持人工作发生变动,调出和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验收的原则进行协商。属自治区内变动的,如果调入单位具备项目继续实施条件,经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项目可随同转至调入单位;属自治区外变动或调入单位不具备项目继续实施条件的,项目主持人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终止项目申请,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青年项目不得变更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终止项目的经费应由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交回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技伦理和学术道德,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基金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佐证材料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著、论文等科研成果,按照应标尽标原则,标注宁夏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立项编号;
(二)项目主持人应是论文和专著的署名作者;
(三)研究成果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
(四)同一研究成果只能作为1个基金项目的验收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一般项目采取线上审核的方式验收,对照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给出结题结论。
第三十三条 创新群体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行业领域专家进行会议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
(一)通过。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
(二)结题。未全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但已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经专家论证后同意结题。
(三)不通过。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科研诚信问题,经专家论证后不通过。
第三十四条 基金项目验收不通过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在基金项目实施期限内不能完成研究目标任务的,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基金项目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推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和社会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7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