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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中]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
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信息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31  访问量: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自治区科技厅修订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建议,请于8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联系人:康  玉  0951-5032946  17795028530

邮  箱:nx_cyzx@126.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30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结合自治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自治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科技创业的支撑平台。原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动认定为自治区级众创空间。

第三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成本,促进企业成长,针对重点产业创新需求,链接区外优势资源,提供全链条、针对性创新服务,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孵化器包括区内孵化器和离岸孵化器。具体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培育、推荐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自治区内创新主体提供孵化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孵化场地,区内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离岸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则须满足不少于5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配备专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具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持续培训经历)和专兼职创业导师(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等),专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备案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占比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离岸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备案的各类科技企业占比不低于60%,宁夏企业或宁夏企业在当地注册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8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投融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区内孵化器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七)离岸孵化器上年度在孵企业在宁夏转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不少于5个,实际完成投入宁夏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八)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十)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认定孵化器。

第六条 申请认定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自治区内创新主体提供孵化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其中用于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应当大于总面积的75%。如孵化场地为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则须满足不少于5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三)众创空间能提供30个以上创业工位,能提供共享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数不低于8家,每年团队在众创空间内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或2年内不少于2家团队获得过投融资。

(五)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不低于8家,每年新入驻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含团队注册企业)。

(六)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具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持续培训经历)和2名专兼职创业导师(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等),服务流程规范。

(七)每年组织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开展或参与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

(八)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众创空间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一)运营主体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模块,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离岸孵化器申报材料直接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专业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拟认定名单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会议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下达认定文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或“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离岸)孵化器”“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绩效与管理

第八条 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予奖补。其中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升级为孵化器的,按相关办法补足奖补资金差额部分,且不再保留众创空间资质。奖补资金(包括后期绩效评价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服务设施水平及团队建设,增强孵化服务能力。

第九条 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奖补。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服务条件与服务能力建设、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评价结果分为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合格)、D类(不合格)四个等次。A类等次不超过当年应参评载体的30%。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连续2次考核结果为D类的载体予以摘牌。

第十条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场地位置等重要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及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变更并保留资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资格;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名称、场地面积等一般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变化后仍符合认定条件)需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书面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并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未按规定报送火炬统计报表等相关数据。

(四)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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