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21年修正),规范我区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结合全区化工行业实际情况,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kjtgyc@163.com
(二)信函: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32564(传真)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令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89号令修正)和应急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以及最新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全区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结合全区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鉴定和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使用的原料或者操作流程与控制路线发生重大变化且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与流程有重大变化的。
第五条 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自行判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属地科技部门逐级审核,认为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及属地科技部门首次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申请;
2.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针对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开展针对性查新);
3.审批部门项目备案证书。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企业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首先对是否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定。
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的,出具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意见书,由自治区科技厅函告企业。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由企业编制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论证时自治区科技厅、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派人员参加。
第六条 企业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与国内外同类工艺技术对比分析;
(二)明确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
(三)工艺技术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有关结果及佐证材料;
(四)拟定的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和质量指标;
(五)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
(六)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七)工艺流程说明及流程图、物料平衡图;
(八)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
(九)生产工艺及制备流程本质安全风险点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主要设备选择原则、依据及选择方案;
(十一)主要设备(含环保)安全风险分析、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二)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三)采取的安全、消防、应急、环保对策措施。
第七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
(五)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邀请自治区外专家。
第八条 专家组依据企业提交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严谨、专业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业务流程的要求,对拟采用的首次化工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及其本质安全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需要对相关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九条 专家组在论证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台帐。
第十条 专家组论证结果形成后,依据该论证结果出具的的最终论证意见书,由自治区科技厅函告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专家组的论证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相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工艺技术,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组成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