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kjtgyc@163.com。
(二)信函: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66384 5032564(传真)。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科技创新高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对宁夏区内注册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审核后补助申请,确定拟补助资金额度,督促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后补助申请、初审和推荐,协调拨付补助资金,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标 准
第五条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是指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基数(以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为准)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于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在1亿元(含)以上企业,按照基础补助300万元予以补助,研发费用每增加1亿元,补助资金增加50万元,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对于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1亿元(不含)以内企业,设置2档补助标准。一般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上一年度获得过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资金支持,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比当年全区平均水平高10%(含)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3%进行补助。应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不含)的,不予补助。
第四章 程 序
第六条 补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发布通知、企业申请、基层推荐、审核公示、下达文件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模块进行网上申请,上传企业资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基层推荐。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地级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四)审核公示。自治区科技厅对拟补助清单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资金额度,并经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五)下达文件。自治区科技厅会商自治区财政厅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管 理
第七条 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享受后补助支持的企业进行抽查、核实,依据“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补助资金支持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补助受理、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规发〔202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