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科技中介机构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意见》(宁科规成果字〔2020〕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培育支持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8号)
支持方式:
1.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2.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加入创新券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创新券购买科技中介服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创新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给予奖补。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年度最高10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3.对评价为“优秀”的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奖补。
联系方式: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0951-503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