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等相关单位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