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厅发文件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推进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2-01366 文号 宁科成果字〔2021〕4号 生成日期 2021-02-03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根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精神,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推进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推进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等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多的高校普遍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升,技术合同成交额大幅增长。引进一批区外知名高校来宁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依托高校,力争创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3-5个,争取创建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推进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推动自治区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多的高校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提供全链条、综合性服务。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建设模式: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内设机构;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设立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等。加强东西部科技合作,鼓励东部高校来宁联合建立宁夏技术转移研究院、加快引进区外高校在宁设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技术转移分中心,创新自治区与区外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合作机制,拓宽区外高校科技成果向区内转移转化通道,加速汇聚科技创新资源。引导高校建立技术转移联盟。
  (二)明确成果转化职能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鼓励高校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所在单位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代表高校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高校在有关制度中规定或通过订立协议约定高校、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高校聘请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
  (三)建立职业化技术经理人队伍
  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有较高比例,并具备技术开发、知识产权运营、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能力。高校要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岗位,开展选派、招聘、培训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建立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加速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四)创新技术转移机构运营机制
  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鼓励高校通过单位拨款、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科技成果管理与运作基金,授权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运作管理。鼓励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建立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畅通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 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五)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知识产权运营、专利申请前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的研发活动,将知识产权运营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运营、运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完善的全流程服务。
  (六)加强管理监督与推广宣传
  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理顺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流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等。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落实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有关规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分析和典型案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教育厅建立协调推进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推动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高校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将其作为科技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双一流”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成果转移转化等职能,形成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运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模式实现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应建尽建”。
  (二)强化政策激励
  自治区科技厅支持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立合作机制,以企业和产业技术需求为导向开展“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自治区教育厅将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纳入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监测和成效评价,作为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牵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应用导向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加大财政支持
  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每年安排资金,支持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创建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促成技术交易的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外高校在宁建设的技术转移分中心,符合相关条件且业绩突出的,可享受同等政策。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ICP备05000663号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066号  网站识别码:6400000035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  电话:0951-5032404,0951-5020669  传真:0951-5032599  邮编:750001
技术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电话:0951-5021033
夏季: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