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手机版 > 信息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时间:2025-08-04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普项目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普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项目,是指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全区科普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围绕科普能力建设、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科普促进科技创新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科普项目管理坚持“程序规范、分类支持、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普项目立项、监督评估、项目验收等组织管理。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区直部门(单位)等,负责科普项目的初审和现场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负责科普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按期完成考核指标,依法依规使用有关资金。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

第五条 科普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普活动。支持开展科技活动周、科普月、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大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的重要科普活动;支持面向各类重点人群开展的科技竞赛、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技下乡、科普大集、实用技术培训等各类科普活动;支持利用科学实验装置、先进生产设备等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二)科普场馆(基地)能力提升。支持全区各类科技馆、专业科普展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技成果展示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场馆(基地)的设施维护改造、科普展品更新、科普人才培养等,增强基础科普能力。

(三)媒体科普宣传。支持通过报纸、期刊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开设科普类专题、专栏、专版、频道和数字化科普平台,广泛宣传科技强国建设和自治区科技创新重大成就、重大科技政策和典型案例,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生活。

(四)基层科普阵地建设。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居民(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依托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图书室、实验室、活动室等,建设科普工作站、科普长廊、科技教室等,保障基层科普需求。

(五)科普作品创作。围绕科技强区建设的重大成就、重大政策和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科学原理、健康生活、公共安全、应急救援、国防建设等专业领域,创作的科普图书、科普刊物、科学课程、科普展教品、科普微电影微视频等。

第六条  科普项目形成的影视作品、图书、专著、软件等成果,应在封面、注释等适当位置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资助”字样。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科普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协(学)会或社团等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科普工作基础和优势,常态化开展科普工作,运行管理规范,具备相应科普工作人员及经费等保障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熟悉科普工作,具备科普工作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恪守科研诚信,未发生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可采取竞争择优、重点推荐、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明确支持范围、资助额度、具体要求等,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第九条 实行竞争择优的科普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项目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从自治区科技项目专家库中抽取。

(三)现场核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科普场馆建设类、基层科普阵地建设类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四)立项批复。自治区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情况,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经会议审定后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条  实行重点推荐的科普项目,须经区直部门或市级科技部门直接推荐、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深入调研,项目预期科普宣传效果显著,对提升项目实施地区公民科学素质发挥重要作用,社会效益明显。项目论证(项目资金需专家审核)通过后,经自治区科技厅会议研究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普项目,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技活动周等全区性科普示范活动;科普任务要求高、难度大、专业性强,适合的承担单位选择范围较小的;其他需要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的。定向委托项目论证(项目资金需专家审核)通过后,经自治区科技厅会议研究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为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普工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不受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限项限制,但科普项目在同一执行期内只能主持(参与)1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完成时限等。项目实施期限自任务(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通知后30日内,应完成所有任务(合同)书的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任务(合同)书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事项因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自治区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核实,报科技厅会议审定后批复调整。

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需终止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核实,报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批复执行,并将剩余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对无故不履行任务(合同)书,擅自终止研究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室联合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一事一议处理,并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实施内容的,应当于执行期满前6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主要依据。自治区科技厅审核验收资料后,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对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等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结题3种。

(一)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已全部完成,且经费支出合理合规,给予“合格”结论。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不合格”结论:

1.项目考核指标完成率在80%以下;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执行期限1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支出虚假编报、违规使用,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等行为;

6.其他不符合验收管理事项。

(三)项目考核指标部分完成,且经费支出合理合规,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执行,给予“结题”结论。

第十八条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给予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复验不通过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科普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过程中,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纪检、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