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自治区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地质局、气象局、地震局等相关单位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