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为优化宁夏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增强基础条件支撑保障能力,按照《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优化建设方案》、《宁夏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宁夏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观测站”)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围绕生态保护、资源环境、生物多样性、水利、气象、重大自然灾害防御等重大需求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为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鼓励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区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共建。
(二)野外观测站定位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战略和领域(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创新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区域典型性或领域(学科)代表性。
(三)具有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和完备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含20年)的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
(四)具有较高的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拥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有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结构合理的观测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人才队伍,在野外观测站工作的固定科研、观测人员不少于10人。
(六)拥有的观测和试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有关规定能够对外开放,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建有保密、安全、重大事项报告、站务公开等内部规章制度。
(七)建设单位能够持续为野外观测站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近3年未发生严重知识产权纠纷和科研失信等问题。
二、相关要求
(一)申报野外观测站应符合《宁夏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应真实可信、合法合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野外观测站站长、技术骨干等固定人员与本单位现有国家和自治区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固定人员不能重复。申报单位应在2026年5月18日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宁夏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申请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证明材料应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二)申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组织推荐,并对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野外观测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多个单位联合共建的,须提交共建协议,由牵头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单位审核推荐截止日期2026年5月22日。
(三)申报野外观测站命名为“地域+领域(学科)+宁夏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三、申报咨询
业务咨询:0951-5015360 2070006
系统咨询:0951-5011204 5020580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