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应急、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等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自治区科技厅指导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论证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属地科技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论证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委托事项,独立规范开展论证工作,按要求提交论证结论,做好异议问题沟通处理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指:
(一)该工艺生产的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该工艺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该工艺生产的产品在国内有其他项目建设单位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的;
(四)该工艺是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技术,但在国内属于首次使用的;
(五)国内有其他项目建设单位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以正式文件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开展论证。
第三章 论证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开展论证。论证程序为:
(一)鉴别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组织专家开展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由专家组出具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意见,自治区科技厅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二)论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经鉴别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组织专家开展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自治区科技厅、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专家组可进行现场察看。论证结束后,由专家组出具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自治区科技厅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对专家组出具的鉴别或论证意见存在异议,可在上述意见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诉。自治区科技厅在对申诉理由等进行综合研判后,确定是否组织专家再次鉴别或再次论证,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八条 专家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出具明确的鉴别、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一)专家组鉴别意见分为:是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不是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补充完善后再鉴别;再次鉴别意见分为:是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不是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且为最终意见。
(二)专家组论证意见分为: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补充完善后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不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补充完善后再论证;再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不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且为最终意见。
(三)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需按专家组意见补充完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逾期终止论证程序,项目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 专家组由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现场察看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论证结果。
第十一条 专家在论证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不得隐瞒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利害关系,存在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泄露论证内容、过程及结果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立即终止其参与本次论证的资格。
第十二条 涉及相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工艺技术,参与论证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