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发〔2025〕4号)有关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署要求,借助东西部合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发〔202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遵循“需求牵引、绩效导向、企业主导、鼓励合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行业创新需求,围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农业绿色高效发展、人民生命健康保障能力提升、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等方面,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力支撑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等有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下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管理;
(三)负责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核,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确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项目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部门(地区)的产业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需求;
(二)履行本部门(地区)项目推荐审核职责,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合作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成果转化相关性等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推荐;
(三)负责本部门(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审核并及时报告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督促项目按时验收;
(四)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根据受托事项要求,健全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确保受托事项有序开展;
(三)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四)及时报告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做好受托事项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严格履行保密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实施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管理;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足额筹措并及时安排项目自筹资金,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项目团队,按合同(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三)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科技统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负责项目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开放共享本单位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做好科技统计数据归集和填报工作。
(五)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对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参加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盘活项目结余资金;
(六)及时报告影响项目执行的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申请,配合做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项目申报材料、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二)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实施项目,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并提交验收申请;
(三)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执行项目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前引导”和“后支持”两种类型。
第十条 前引导项目重点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市场应用前景良好、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项目,鼓励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积极引进转化高质量科技成果,联合区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实施;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牵头承担以社会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
(一)企业牵头承担的前引导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30%、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立项后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拨付;
(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牵头承担的前引导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立项后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拨付。企业参与的项目,企业须按照获拨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3:7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十一条 后支持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自行转化应用科技成果取得技术升级实效或显著经济效益,且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除外)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成效,经评估审定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成果、院士团队重大重点科技成果在自治区转化落地,鼓励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聚焦区域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引进转化高价值科技成果,可视情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条件。项目转化的科技成果须为近5年产生,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达到区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权属明晰,无争议,具有相应权利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证书、技术合同等证明材料,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新药、医疗器械、农药、肥料、农作物品种等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成果;
(三)经自治区科技厅登记的应用类技术成果;
(四)经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的应用类技术成果;
(五)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发明奖。
第十五条 项目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应对成果转化项目方案的安全、环保、科技伦理等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并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涉及医药、农药、肥料、添加剂、特种设备等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获得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
(二)前引导项目转化实施方案合理可行,目标明确,市场或社会需求较大,商品化、产业化或应用推广前景良好,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后支持项目已实现产业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或产业化条件;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的,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力量和必要支撑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转化工作的人员,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引进人才申报项目应提供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的引进聘用合同或合作、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同期只能主持1项);
(五)申报单位自申报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在环保、消防、市场监管重大违法行为和科研违规失信处罚影响期内。
第五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长年受理、分批评审,按照公开征集、组织申报、实地核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审定立项等程序择优确定。
(一)公开征集。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年度工作部署,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二)组织申报。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地区)项目的组织和受理工作。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实地核查。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地区)项目的实地核查工作,核查通过的可逐级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并随附推荐函和现场核查表。实地核查实行“首推负责制”,项目初始推荐部门对以下核查内容负直接责任:
1.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2.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条件的政策相符性;
3.项目转化任务涉及的安全、环保、科技伦理审查情况。
(四)形式审查。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按照当年度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转化任务与年度申报指南的相符性;
2.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3.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诚信情况;
4.项目推荐单位的实地核查情况。
(五)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采取通讯、会议等评审方式,重点论证评审内容:
1.申报项目转化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技术成熟度以及合法有效性;
2.申报项目转化科技成果与转化任务相符性;
3.前引导项目转化方案的可行性,项目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科学合理性;后支持项目转化成果与已取得经济效益相关性;
4.实施主体组织管理和资金保障能力以及资金预(决)算合理合规性;
5.项目查重、科技安全、科技伦理等情况。
(六)审定立项。自治区科技厅依据审查评审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预算等情况确定拟立项的前引导项目和后支持项目,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
(七)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自治区科技厅及时组织前引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
第十九条 前引导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六章 前引导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同步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简称“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评价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评价申请材料。
逾期未提交评价申请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联合项目推荐部门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终止、专项资金追缴以及科研诚信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价以合同(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绩效目标和评价资料为依据,结论分为:通过、结题、未通过。
第二十四条 对已勤勉尽责,因市场风险影响、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给予“结题”结论的,不予追究项目失败责任,不进行科研失信处理,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结余资金收回。
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给予“未通过”结论,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科研违规诚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和“结题”的项目,应在评价工作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项目存档材料,在线打印验收评价证书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审核。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前引导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自筹资金等事项不得擅自调整,因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
除上述事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转化活动实际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调整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前引导项目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需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经费决算和审计报告。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并提出项目终止、专项资金追缴等意见后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不主动申请的,由项目推荐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前引导项目因非正当理由导致终止的,由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书面报告。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并提出项目终止、专项资金追缴以及科研诚信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前引导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价,对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项目推荐部门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因未正确履职造成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揭榜挂帅项目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7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6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