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5年自然科研系列 实验系列和
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06.26

各市、县(区)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5〕10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自然科研系列、实验系列和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和评审单位

(一)评审条件。自然科研系列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0〕3号)执行;实验系列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0〕8号)执行;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2〕10号)执行。

(二)评审单位。宁夏农林科学院、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师范大学、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宁夏高等研究院、六盘山实验室和贺兰山实验室为自然科研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宁夏职业技术大学、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宁夏财经职业学院、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宁夏民族职业学院、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自然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师范大学为实验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主评审单位范围之外的自然科研和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受理和组织评审。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由自治区科技厅受理和组织评审。

二、申报程序和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一)职称申报。2025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 70.73:8001/zcps/,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上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职称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1. 网上申报。2025年7月1日—7月31日。职称申报人员根据职称系列和级别选择相应申报类型(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按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完成网上职称申报。

2. 材料填报。网上填报时,职称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证明材料须上传电子版,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申报人员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材料,并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所提交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职称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获奖证书取得时间均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3. 纸质材料报送。纸质材料报送前各推荐单位务必严格把关,保证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统一。对申报条件把关不严、材料缺失的,不予受理。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5年8月1日—8月31日,请各单位务必遵守时间要求,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纸质材料清单请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宁人社字〔2021〕16号)文件要求提供。

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员,需报送隐去申报人员姓名、单位的拟答辩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五份,如为英文论文,请另附同样隐去姓名、单位的中文译稿五份。

(二)择优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推荐。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应按规定公示申报材料目录、参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推荐上报,推荐报告要说明推荐程序及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事业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申报推荐办法,择优推荐申报。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在公示文件中单独列出。

(三)逐级审核。职称评审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逐级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坚持不予通过;对不符合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 要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干评不一致的;

2. 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3. 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

4. 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的;

5. 事业单位不符合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申报的;

6. 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

7. 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

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留存相关证据并报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评审。使用规定的论文查重系统对论文进行相似度检测,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相似度要求自然科研系列不高于30%、实验系列和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不高于40%。对查重系统检测不到的或相似度高于要求的,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根据评审需要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拟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按专业分类,组织至少3名专家进行盲评。盲评采用A、B、C三级评分办法(其中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参与盲评的评委对资料明确给予A、B、C三个等次的评价结果,并填写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和汇总表。2名及以上评委对学术成果评定为“C”等次的,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进行业绩述职和现场答辩。请申报人确保在电报系统中填报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以便通知具体答辩时间、地点。

(五)证书发放。评审通过人员可在职称申报系统查询和下载电子职称证书,需要使用电子职称证书时,可通过电子职称证书“资格核验”功能随时查询、打印。

三、评审要求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2025年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以下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1.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区分公需课和专业课学时,原则上本科学历有学习记录,大专学历120个以上继续教育学时,中专学历150个以上继续教育学时。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做硬性要求。

2.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审验近4年(2021—2024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72学时,专业课不少于240学时。

3. 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审验近5年(2020—2024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45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9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300学时。

4. 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高一级学历或第二学历(学位)的教育,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在审验期内入学并毕业的,视同完成审验期继续教育任务,只需提交学历证明;跨审验期入学并毕业的,具体学时需由院校提供学时证明,并需完成审验期内的公需科目学习。参加国内外考察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的,依据考察或培训的有关文件,按实际考察培训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6学时折合计算专业课程培训学时。

5. 对已取得中级或副高级职称后考取职业资格的,可视同任职期内专业课学习任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综合能力。

6.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代替公需课学时。

(二)严格评审岗位结构比例。对全员岗位管理、专业人才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须严格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即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取得高级职称人数超出岗位职数120%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做出突出贡献、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人社部、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推荐申报。

申报过程中,申报事业单位须如实填报《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2),详细填写年度所有申报人员信息,如发现统计表错报、漏报,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不予评审。

(三)强化资格审核。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核查聘任文件或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企业、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核查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应核查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等。

四、相关规定

(一)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

全面落实“品德、能力、业绩、成效”评价标准,突出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在重大研究、重大课题、关键技术、稀缺技术、技术革新、成果转化、重要技术与产品推广中发挥的作用,认可人才在国家与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实验平台、研发平台以及国家人才载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体现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带动发展、乡村振兴的示范作用,体现人才创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价值,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职称评审中予以倾斜。

(二)职称评审向科技领域倾斜。

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2025年起,加大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审的支持力度,扩大技术经理人初中级覆盖面,增加参评人数,组织高级技术经理人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在评审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比重;支持与激励“科技专员”服务基层、服务产业、服务企业,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其经历予以认可,评审时予以倾斜。

(三)职称评审向青年技术人才倾斜。

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入职满1年考核合格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评副高级职称;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南部 9 县(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及沙坡头区、中宁县纳入中部干旱带西部片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职满 1 年考核合格的直接评中级职称;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全职引进的博士后,入站满1年,考核合格的直接评副高级职称,培养期满留宁正式办理入职的,评更高一级职称时,在站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选派到基层挂职锻炼(援助服务)的优秀青年干部(人才),考核合格的,其经历予以认可,评审时予以倾斜,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

(四)放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 7 年、15 年的,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不受此前已取得职称限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业绩、效益及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破格评审。

五、责任追究

各单位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用人单位及推荐、审核的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形的人员,将向用人单位进行通报,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相关单位与个人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移交相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职称评审承接受理单位:宁夏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职称评审纸质材料报送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富安巷与宁安西巷西北角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A区智汇楼三楼,宁夏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咨询电话:0951—5066835。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2.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