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主体 | 实施依据 | 行使内容 |
1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第九条第一款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第三款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19号)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检查核验通过后,颁发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引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和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检验等活动及利用实验动物生产相关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 依法依规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制发送达许可证件。 |
2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未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情形予以处罚。 |
3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情形予以处罚。 |
4 |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2020年修订) 第七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促进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 对在技术合同登记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情形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