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为保障公众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方便公众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行政复议,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23〕2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编制本申请指南。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自治区科技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自治区科技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对自治区科技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申请登记、认定等有关事项,认为自治区科技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自治区科技厅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自治区科技厅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发布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对科技相关评审、评价、评估工作中的专家意见等非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四)对自治区科技厅按照信访程序作出的答复或者处理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其他情形。
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通过信访、投诉、举报、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申请人可以当面、邮寄或者传真方式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行政复议。邮寄或者传真方式申请的,在邮寄单、信函封面或者传真件的显著位置明确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联系电话。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
(四)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相关决定书、通知书等)。
(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关请求的证明材料)。
(六)支持申请人所主张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2.被申请人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日期。
四、行政复议邮寄地址及电话
邮政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邮编:750001)
咨询电话:0951-5020996,5032613
传 真:0951-5032599
五、行政复议的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科技厅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个人)
附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