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0 00:00 访问量: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zpc5032796@163.com

  (二)信函: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监督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0951-5021010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01号)等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诚信监督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行,为自治区科技咨询、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估、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入库管理、选取使用、监督评价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工作。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信息所”)具体负责专家库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四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5.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自觉接受监督。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科研工作8年以上,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专业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2.管理专家。具有丰富科技管理、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及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中高层或处级行政职务以上的管理人员。

  3.财务专家。熟悉科研经费管理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具有财务专业背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管理人员。

  4.其他专家。在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具备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专家入库方式。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征集专家。

  (一)公开征集。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在线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材料,由信息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专家入库条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后,报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二)定向邀请。为提高专家库质量,结合具体工作需求,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动发函邀请,经专家本人同意后通过信息系统完善专家信息后入库。

  (三)交换共享。与国家科技部、国内相关省(市、区),特别是与我区开展东西部科技合作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吸纳专家入库。

  第六条 对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的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在线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不接受任何请托行为,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参加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科研诚信等培训,参培情况作为专家参与相应科技评审(咨询)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确认专家信息变更情况。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信息所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专家本人。专家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由信息所确认并报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库,出库信息告知专家本人:

  (一)因身体、年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请托的。

  (四)擅自泄露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六)履职情况评价累计两次不合格的。

  (七)存在科研失信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第十条 严格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选取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科技管理工作所需评审(咨询)专家,应从专家库抽(选)取。其他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具体选取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管理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需要使用专家库时,应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使用方案,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方应履行专家咨询费发放、专家评价、专家信息保密等职责,并及时向信息所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选用包括自动抽取和自主遴选两种方式。

  自动抽取,指由使用单位设定专家使用条件,信息所通过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专家。信息所负责专家信息保密管理,原则上专家信息不得于评审活动完成前公开。实行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机制,抽取过程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字留痕。专家使用单位监督机构进行过程监督。

  自主遴选,指由专家使用单位进入信息系统,根据实际需求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并按照具体事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

  (二)精准原则。使用单位应对拟用专家专业方向进行精确描述,细化抽取条件,依据专家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三)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1.是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3.一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被评审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如:专家对被评审项目完成单位、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

  5.与被评审(咨询)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四)随机原则。自动抽取方式须符合随机原则,专家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组专业结构和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盲选产生候选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应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开始,由专家使用单位在线填写专家抽(选)取申请单,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选用方式等。

  第十六条 建立痕迹管理机制。信息所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回避、评价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情况。

  (四)执行回避、保密等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推荐)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对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专家工作(推荐)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单位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专家库使用单位的监管,专家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违反专家库使用保密协议。

  (二)在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三)未及时发放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条 信息所应认真履行运维管理职责,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信息所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一)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二)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三)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入库专家、专家库管理使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如存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一经查实,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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