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07 访问量: 字体:[]

一、新《办法》在孵化器管理体系上有哪些重要优化和调整?

本次修订对自治区孵化器管理体系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与整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统一管理体系。将原先并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两个序列,统一整合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构建了清晰统一的管理框架,不再保留“众创空间”序列。

二是细化分类分级。参照国家政策导向并结合我区实际,将孵化器划分为基础级、跃升级和离岸孵化器三类。其中,基础级以鼓励建设、支持初创为导向;跃升级以强化示范引领、培育晋级为导向,设定了更高标准;离岸孵化器则侧重于吸引区外及海外创新资源在宁夏落地转化。

二、新旧办法如何衔接?原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如何处理?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办法》明确设置了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已认定的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保留其原有名称及资格。过渡期满后,未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的,其原资格将自动失效。对于按新办法重新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可根据相应类别奖补标准补足奖补资金差额。

三、新《办法》对不同类型孵化器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具体侧重?

新《办法》针对不同类型孵化器的功能定位,设定了差异化的认定条件,核心指标对比如下:

基础级孵化器:侧重基础服务与培育功能,要求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并明确了新增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及企业毕业率等基础性要求。

跃升级孵化器:侧重示范引领与可持续发展,要求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并进一步提高了新增企业、科技企业占比、投融资服务等指标要求,特别增加了“孵化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考核。

离岸孵化器:侧重资源导入与成果落地,场地面积要求不低于800平方米,但特别强调“宁夏企业或宁夏企业在孵化器注册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50%”,并要求“上年度在宁夏转化落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不少于5个”。

四、新《办法》在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新机制?

《办法》构建了以绩效为导向的动态管理机制:

一是定期绩效评价。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A类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0%。

二是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D的孵化器,将取消其认定资格(摘牌)。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孵化器运营主体、场地面积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须在3个月内报告;对提供虚假信息、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行为,将取消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专门设立“离岸孵化器”是出于什么考虑?其核心功能是什么?

设立“离岸孵化器”是结合宁夏实际、践行“飞地育成”模式的重要创新举措。其核心定位是引导创新主体在区外(含海外)人才、技术、资本富集地区设立研发孵化平台,最终将优质的科技成果、科技企业和创业人才引进到宁夏进行产业化和深度发展。

因此,离岸孵化器的认定条件不追求场地面积和企业数量规模,而是特别强调“宁夏属性”和“落地实效”。

宁夏属性:即要求“宁夏企业或宁夏企业在孵化器注册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50%”,确保孵化资源服务于宁夏发展。

落地实效:即核心考核指标是“上年度在孵企业在宁夏转化落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不少于5个”,直接衡量其对宁夏实体经济创新的贡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