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明确奖励和补助机制,规范奖励和补助标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自治区科技厅与财政厅梳理和借鉴区外其他地区的支持政策,在充分调研我区科技“双创”载体现状并征求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科技“双创”载体专家和企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联合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
三、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奖补实施细则》共4章、13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奖补的文件依据、概念界定和资金出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方式。主要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科技企业培育和绩效评价三方面明确了奖补标准和奖补方式。
1、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分别按照每家3万元、2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
3、根据科技部年度评价结果,从B类升级到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从C类升级到B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首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使用及监管。明确了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了奖补资金的管理要求和违规处理方式。
(一)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育科技型企业,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入孵转化,实现“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
(二)奖补资金的管理要求和违规处理方式
1、获得奖补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严格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2、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经费监督管理相关要求,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3、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补资金审核、分配和下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部门和起止时间。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施行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