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2 访问量: 字体:[]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各类科技园区以及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署要求,支持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

(一)明确建设定位

示范基地,主要依托科技创新基础较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色突出、具有辐射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园区以及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建设。

示范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二)明确认定条件。

示范基地,主要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引导、资金投入、服务体系、载体建设和转化成效等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条件。

示范企业,主要围绕科技成果创造能力、转移转化能力、辐射带动能力、成长性及行业影响力等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条件。

(三)明确认定程序

按照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审查评议、现场核查、审定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开展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四)明确支持政策。

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自治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经费支持,由示范基地统筹用于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同时,优先支持示范基地建设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等科技成果转化载体。

对认定的示范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同时,将其纳入宁科贷、科技担保基金、科技金融补助支持范围。

(五)明确评估管理。

明确了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合格的,认定资格继续有效;评估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

示范基地,主要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营造、资金投入、服务体系建设、平台和载体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示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示范企业,主要围绕科技成果持续创造能力、转移转化能力、转化合作机制、转化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51-8238002/5020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