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解读数据

发布时间:2023-01-05 访问量: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先后作出系列决策部署。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为科技奖励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国家科技奖励改革要求,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有必要修订《奖励办法》。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调整的需要。2020年10月,国务院令第731号公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科学技术奖的报奖方式、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我区现行的《奖励办法》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条例的最新要求和自治区科技奖励工作不相适应,原《奖励办法》规定的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评审手段等已明显滞后,奖励导向、约束机制等也无法适应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此,有必要修订《奖励办法》,适应上位法修改,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修订过程及依据

2022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列入自治区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奖励办法》,书面征求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自治区相关部门、五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听取了自治区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开展了立法调研,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自治区司法厅对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等进行了全面审查。

在《奖励办法》起草和审核修改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充分借鉴和吸纳部分发达省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

三、主要内容修订情况

《奖励办法》由“总则”“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提名与受理”“评审与授予”“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四十一条组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建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从法规层面明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与推荐制相比,进一步拓宽了奖励申报渠道,减少行政化色彩。

(二)尊重科研规律调整奖项设置。按照科学技术发展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三个阶段的规律,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分类评价、分类奖励。增设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个人;增设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三)调整重大贡献奖和对外科技合作奖奖励对象。注重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以及在对外科技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将“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改为“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从奖励项目调整为奖励长期致力于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中国公民;将“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从奖励项目调整为奖励为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外中国公民。

(四)调整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奖周期。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周期由现行每年一评改为两年一评,鼓励科研人员静心研究、潜心攻关,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五)完善奖励评审过程。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等环节。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必要时可委托区外第三方机构开展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及三大奖的复评工作。

(六)加大奖励激励力度。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奖金为200万元,获奖者事迹载入宁夏地方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特等奖人民币100万元,一等奖人民币30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0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0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

(七)规范区内科学技术奖的设立。根据《奖励办法》规定,除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之外,自治区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八)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为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信誉度,完善科技奖励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并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强化科技奖励监督。增设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等进行全流程监督。科学技术奖提名、形式审查、初评、综合评审环节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

(十)加大监督惩戒力度。一方面,对奖励活动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获奖者、评审专家、提名者和工作人员等参与科学技术奖活动各类主体的职责与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