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解读数据

发布时间:2022-09-13 访问量: 字体:[]

为深入贯彻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扎实开展自治区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厚植创新力量,强化原始创新能力,夯实创新基础,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治区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设立、建设管理和政策支持、考核监督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由6章22条组成,包括总则、设立、建设管理、政策支持、考核监督、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功能定位、布局建设的重点领域、建设主体等。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建设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立足宁夏基础学科建设优势和特色,打造有一定影响力的基础学科高地,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势基础科研力量,组织开展前瞻性、原创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更多“从0到1”原始创新成果;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基础医学等学科领域建设。

第二章为设立,共3条。明确了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设立应遵循的原则,从基础学科建设、基础研究能力、基础研究人才、体制机制保障等面明确了设立的基本条件,同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设立应当履行的基本程序。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共7条。重点规范了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及主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聘任流程,围绕学术梯队建设、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重视学科道德学风和科研伦理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任务。

第四章为政策支持,共3条。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经批准设立后,连续支持5年。首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自设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合作、人才培养、完善科研基础条件等;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支持100万元经费用于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自行立项,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开展的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对优势明显的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探索实行定向委托和非竞争性项目,对新入职的博士后给予不少于5年的非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

第五章为考核监督,共3条。规定了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按照“长周期、重引导、促发展”的原则进行考核监督。实行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期满3年的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开展中期检查,对建设期满5年的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开展期满考核。加强了考核结果的应用,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持续给予稳定支持,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整改期满经考核为“合格”的继续保留。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了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解释权及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