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解读数据

发布时间:2022-08-05 访问量: 字体:[]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正式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创新联合体是多主体联合攻关的一种组织模式。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将组建创新联合体作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年,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为创新联合体加速发展增加了动力。

近年来,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纷纷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创新联合体发展,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甘肃、浙江两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被纳入科技部科技体制改革典型案例。

当前我区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加快组建创新联合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化产学研融合,优化行业上下游创新资源配置,有助于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及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在上述背景之下,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要求,我厅制定印发本指引。

二、主要内容

《指引》包括功能定位、组建条件、主要任务、组建程序、支持措施、监督管理6个部分。

(一)功能定位。

该部分解释了创新联合体是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形成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这其中强调的有三点。一是牵头单位必须为企业,二是高校院所要参与,三是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要参与。

(二)组建条件。

首先强调创新联合体要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其组建原则为优势互补、价值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里特别强调成员单位均须为独立法人单位,而非独立法人下面的分支机构。

其次强调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必须是自治区内注册的有行业领军地位、资源整合能力和很强研发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般一个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仅为一家企业。

另外对成员单位的要求进行了相对宽松的约定。成员单位为企业的,应与牵头单位处于同一产业链;成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应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科研实力和业绩;各类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可以参与。这里没有对创新联合体的成员数量进行强制要求,但建议这些成员单位最好与牵头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三)主要任务。

明确创新联合体主要有四方面的任务。一是围绕相关产业及牵头单位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开展联合研发和协同攻关。二是围绕相关产业发展需要,开展科技成果的熟化应用和示范转化。三是整合资源,共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四是加强东西部科技合作交流。其中协同攻关是其核心任务,也是后期评价创新联合体运行成效的主要内容。

(四)组建程序。

创新联合体组建首先要确定牵头单位,其次所有成员单位签署联合共建协议,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组建,在经过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批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域)创新联合体”。这里面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是最为核心的内容,建议在共建协议内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要进行清晰的界定。

(五)支持措施。

自治区创新联合体作为一种新型研发组织,将得到各类科技政策的优先支持,例如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承担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定向委托创新联合体承接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创新联合体实施各类“揭榜挂帅”项目;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获得科技金融支持;鼓励创新联合体内部培育各类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这其中积极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将是创新联合体的核心任务,也体现了创新联合体的主要价值。

(六)监督管理。

该部分对创新联合体的日常管理进行了说明,整体采取了宽松自主的管理方式。

创新联合体可自行对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共建协议等联合体内部事宜进行变更和调整,仅需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创新联合体的名称或者牵头单位主体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批复;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已批复的创新联合体实行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