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解读数据

发布时间:2022-04-25 访问量: 字体:[]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县(市、区)科技部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高效节水、环境保护、新型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引进示范一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支撑和引领县域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打造县域发展新引擎、培育增长新动能、惠及民生福祉。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部署要求,发挥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自治区实施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报主体及条件。《办法》规定,自治区各类创新主体只要在自治区内注册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成果示范能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的,均可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义务。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
  (二)明确了成果来源。《办法》要求,项目拟示范成果原则上应当是引进的,权属明晰,应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有明确的示范内容和考核指标。已经在区内大范围示范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不给予支持。同一科技成果申报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的,不重复支持。
  (三)明确了项目支持方式。项目按照“单一示范项目”和“综合示范项目”两类分别给予支持。其中,单一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同一县(市、区)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明确了项目申报程序。项目按照征集、申报、评审、现场核查、审定立项等程序确定。
  一是项目征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凝练项目,并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成果转化能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推荐申报。
  二是组织申报。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无异议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项目长年受理、分批评审,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是专家评审。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创新性、适用性以及示范效果。
  四是现场核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五是审定立项。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情况,结合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预算等提出立项建议,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文件。
  (五)明确了管理监督职责。
  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分级管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协助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廉政风险预警谈话等,指导和督促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项目推荐、审核、日常管理的主体,组织和监督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各县(区)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良好的,在下一年度项目支持数量和资金额度上适当给予倾斜,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酌情缩减下一年度项目数量和资金支持额度。
  三、政策咨询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联系电话:0951-503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