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解读数据

发布时间:2020-12-03 访问量: 字体:[]
编者按:
  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继2018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之后,修订颁布的又一部对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性法规。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于1995年颁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其所依据的两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进行了修订。特别是2020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例》所依托的上位法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2018年科技部印发了《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创〔2018〕48号),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都对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作出新的部署。2019年国家和自治区又将“技术合同成交额占GDP的比重”纳入地方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成为科技领域高质量发展四项考核指标之一,对技术市场发展、技术交易服务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今年年初的自治区“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也提出了修订《条例》的意见建议。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完善我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引导和激发各类主体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在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科技厅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条例》围绕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聚焦制约技术市场发展的关键问题,从政府和市场两个层面,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工作体制、市场机制、保障与激励制度等进行了系统设计。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责任,通过财政奖补、金融支持等形式,充分激发和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各界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条例》的施行,对推进我区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助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塑造发展新优势,提高区域创新能力,支撑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由原来的八章三十一条修改为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技术交易与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部分共七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所依据的上位法、适用范围、技术市场的概念,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责任。技术交易与服务部分共九条,明确了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的概念,应遵守的原则,技术交易的途径方式,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等内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分共七条,规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范围、程序,以及审查、变更、解除、保密等相关要求。保障与激励部分共七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科技部门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等激励政策。法律责任部分共三条,明确了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情形。附则部分共一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三、《条例》有哪些亮点?
  一是名称由“管理条例”修改为“促进条例”,体现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的理念,更加突出市场化机制,在严格遵循《科学技术进步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充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部署要求,着力激发各类主体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二是强化了各级政府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责任与义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明确把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促进机制,培育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要素和资本要素融合等,为技术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专设“保障与激励”一章,以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明确按照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情况,分别对技术合同当事人、促成交易的中介方给予奖补,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从业人员可给予奖励,对实施技术合同项目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可给予奖励等。
  四、《条例》在促进技术转移方面有哪些激励保障政策?
  一是政府及科技部门运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后补助和创新券等方式,支持各类主体引进先进成果,开展常态化路演,推动技术成果资本化。
  二是按照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情况,对技术合同当事人以及促成交易的中介方给予奖补。
  三是明确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从实施技术合同项目后三年中最高一年的税后利润中,按照适当比例一次性提取一定金额,奖励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四是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从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奖励有关人员。
  五是将技术转移转化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条件,设立技术转移专业岗位,为技术转移人员拓宽晋升途径。
  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哪些新变化?
  一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由以前的“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修改为“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登记,为技术交易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
  二是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条件的,应当进行认定登记。
  三是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交易后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是对大额技术合同或者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科技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是明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
  六是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转让、解除或者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机构由“原登记机关”修改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即在全区范围内任何一个认定登记机构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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