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解读数据

发布时间:2019-06-25 访问量: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9614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务会审议通过,以宁科规发〔20191号印发公布,自201981日施行。 

  《细则》的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优化双创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创新活力,2018年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10号)。为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发挥创新券便捷服务创新活动的作用,促进规范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计15条,包含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职责、支持范围、科技服务机构入库方式、申领兑付流程、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创新券的相关管理部门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宁夏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申领及兑付资料的审定确认和监督抽查;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备案审核及科技服务机构年度开展创新券工作的综合评价;为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创新券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创新券申领的审查工作。 

  创新券主要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哪些活动 

  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委托检验、检测、动物实验、实验分析、设计、模具开发等技术服务;购买50万元以下的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及委托开展的小型研发活动;科技培训、科技咨询、科研仪器维修维护、科技查新、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贯标辅导、专利权质押贷款等。自带科技成果在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租赁孵化服务场地、购买财务、咨询管理、众筹众包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科技服务机构如何入库 

  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分为直接备案入库和审核入库两种类型。 

  经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或自治区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已在区外省市创新券平台注册运营并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只需在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备案后直接入库。 

  不在直接备案入库范围的科技服务机构,如满足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业务基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专职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流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基本条件可在管理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信息,经评审审核后入库。 

  创新券如何申领 

  创新主体按需求在管理平台上选择相应的科技服务机构对接,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服务合同”后提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创新主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服务合同及服务真实性的初审后提交复核,创新中心审定确认后即时生成创新券。一个年度内创新主体可根据需要多次申领创新券,但申领创新券达到规定额度时(法人机构、社会组织20万元,个人5万元),系统将自动停止申领。 

  创新券如何兑付 

  创新主体在委托服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通过管理平台上传支付证明、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复核,创业中心收到创新券兑付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兑付资金。创新券的兑付可选择即时兑付也可选择累积兑付。当年创新券兑付额度超过预算额度时结转下年度安排。 

  科技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评价 

  创业中心每年底对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兑付额度、服务收入及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一定的服务补贴。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创新券兑付额度的50%给予补贴;对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创新券兑付额度的20%给予补贴;对科技查新、成果评价等公益性服务,按照每张合同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科技服务机构当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运行维护及科技服务人员的绩效工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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