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2-09 00:00 访问量: 字体:[]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

  【地方权力编码】:0104001000

  【行使层级】:自治区

  【行使主体】: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第九条第一款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第三款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军事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责任事项内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三章 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科技厅(科委)吊销其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予以公告。”

  【追责对象范围】: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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