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5 16:45 访问量: 字体:[]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权责清单信息汇聚表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
权力编码
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备注
1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0104001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第九条第一款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第三款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19号)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检查核验通过后,颁发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引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和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检验等活动及利用实验动物生产相关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第三章 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科技厅(科委)吊销其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予以公告。”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19号)
第三十三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核实,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其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0111003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2.《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
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4005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2.《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3.《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4006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4009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2020年修订)
第七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促进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技术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的技术信息不真实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1028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自治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行政确认0704001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性技术的科技攻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3号)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协同联动、分级管理,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研发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研究提出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及专项设置建议;
(二)根据财政预算资金总额度,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计划;
(三)负责或委托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登记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及信息化管理等。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宁政发〔2016〕15号)
三、整合优化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将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的科技富民强县、农业科技园区、科学技术普及规划论证费、科技惠民、科技支撑计划、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科技创新先导资金等专项进行整合归并,形成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3号)
第十五条 申报路径。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
涉密项目采取线下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自治区科技厅及专业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密。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报主体信用记录、申报材料完整性、项目查重、查新等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专家评审结合项目实施主体赋分作为立项依据。
(一)项目评审以通讯评审为主,对申请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通讯评审的基础上,择优进行会议复审。重点评价项目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成果应用性,以及研发总预算合理性等。
(二)在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和赋分,确保项目实施主体具备较好的基础条件和研究能力。
(三)自治区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项目实施主体赋分等情况,结合年度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前引导、后支持项目备选清单。
第十九条  前引导项目,经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采取前引导方式支持的项目,可在项目公示期间申请调整为后支持项目并列入后支持项目备选清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议研究确定调整。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后支持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委托五市及宁东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引导项目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过程管理方式,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审计),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中期评估不超过1次。中期评估未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室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等相应处理建议,提交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执行。后支持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进行中期评估。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行政确认0704002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社〔2012〕127号)
第八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省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将作为确定本省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宁科社字〔2012〕1号)
十六、基层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各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择优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十七、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对地级市组织单位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并从中筛选上报国家级项目和自治区惠民计划项目。
十八、自治区科技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
十九、自治区科技厅向基层组织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地级市组织单位。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科技厅对材料审核(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咨询。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打分排序,择优提出项目立项的建议名单和经费分配方案,汇总审核后提交厅务会审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关于加快我区民生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设立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积极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科技投入力度,促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和产业化。
2.《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科技厅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惠民计划项目指南(简称目录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项目立项确认
行政确认0704003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育种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农字〔2014〕1号)
第九条 专项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职责: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1.根据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负责育种重大科技任务的系统设计和整体布局,顶层设计育种目标、主要任务和管理体制机制; 2.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国内同行专家和自治区育种、产业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3.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书和课题计划任务书的签订、项目过程监管、中期评估和阶段性验收总结;4.会同财政厅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据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项目有关要求,对各单位呈报的项目申请材料格式、内容等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
3.评审责任:按产业领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项目进行公开评审打分,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报厅务会审定。
4.立项责任:根据厅务会审定结果,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信息公开。
5.验收责任: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育种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农字〔2014〕1号)
第九条“专项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职责:(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1.根据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负责育种重大科技任务的系统设计和整体布局,顶层设计育种目标、主要任务和管理体制机制; 2.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国内同行专家和自治区育种、产业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3.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书和课题计划任务书的签订、项目过程监管、中期评估和阶段性验收总结;4.会同财政厅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项目申请材料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应当予以立项的不予立项,或者对不应立项的予以立项;
5.未依法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的。

10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行政确认0704004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 〔2022〕 6号)
第七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自愿申报、竞争评审、择优支持方式,按照征集、申报、成果评价、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审定立项等程序确定。
第十条 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最高500万元的政府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额指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资金,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立项后先拨付4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60%。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后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2〕5号)
第六条 项目分为“单一示范项目”和“综合示范项目”两类。单一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同一县(市、区)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按照征集、申报、评审、现场核查、审定立项等程序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2.《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 〔2022〕 6号)
第七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自愿申报、竞争评审、择优支持方式,按照征集、申报、成果评价、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审定立项等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在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通过宁科贷、科技担保基金、科技金融补助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管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致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终止,或存在其他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2〕5号)
第八条“项目按照征集、申报、评审、现场核查、审定立项等程序确定。”
第十条 “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组织、分级管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辖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协助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廉政风险预警谈话等,指导和督促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良好的,在下一年度项目支持数量和资金额度上适当给予倾斜,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酌情压减下一年度项目数量和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七条“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立项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5.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确认
行政确认0704005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法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7号)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0〕2号)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所有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类型分为一般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创新群体项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
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2.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经费从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所有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类型分为一般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创新群体项目。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立项确认
行政确认0704006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科规发〔2022〕1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推荐,协助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2〕1号)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推荐,协助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0704007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
(七)壮大企业创新主体。继续落实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投入奖补和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政策,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比例提高到20%。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一次性给予20%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规发〔2022〕15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审核后补助申请、确定后补助资金额度;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后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国税总局宁夏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的研发费用基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
(七)壮大企业创新主体。继续落实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投入奖补和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政策,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比例提高到20%。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一次性给予20%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规发〔2022〕15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审核后补助申请、确定后补助资金额度;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后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国税总局宁夏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的研发费用基数。
第五条 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三种类型,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是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基数给予如下比例的支持:一般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0%;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2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是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是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立项确认
行政确认0704008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4号)
三、政策措施
(三)加大科技特派员支持力度。自治区加大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扩大资金支持覆盖面。建立完善符合县域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突出绩效导向的项目管理模式和科技服务补贴制度。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推动构建针对科技特派员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0〕5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一)征集、评审、确定项目及资金。(二)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公开征集和顶层设计等方式形成,程序如下:
(四)立项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厅务会审定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需调整的,报厅务会重新审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结合论证评审,将审核后的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应的市、县(区)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科规发〔2020〕5号)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一)征集、评审、确定项目及资金。(二)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厅务会研究的;
2.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0704009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3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引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五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助做好监管及考核评估,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9〕3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引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认定
行政确认0704010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5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引导重点实验室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五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助做好监管及考核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9〕5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引导重点实验室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五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助做好监管及考核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0704011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6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指导部门,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政策制定、布局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域+(区域名)+技术创新中心”,并按统一格式制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9〕6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指导部门,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政策制定、布局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行政确认0704012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1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技术创新,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6号)
第五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选择“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模块,提交认定申请等材料。
2.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3.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4. 拟认定名单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牌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6号)
第五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选择“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模块,提交认定申请等材料。2.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3.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4. 拟认定名单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牌匾。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
行政确认0704013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 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字〔2018〕1号)
第三条 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或者在后续管理核查中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异议的,应由相应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研发项目鉴定。企业自愿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相应科技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第六条 税务部门对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转请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宁东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鉴定的,可以上报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专家咨询、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确认。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单位情况要继续进行跟踪,统计企业实际享受的减税金额。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宁科政字〔2010〕99号)
第十七条 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自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自主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 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5.分项目提供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学校、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的项目,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5.分项目提供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费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审核,应于受理鉴定申请后的60日内审核完毕,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供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在确认研发项目时参考。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是技术性和可行性的行业管理判定,是为申请人和税务主管部门减轻行业技术判断困难,减少行业技术判断中的争议,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服务方式,各级科技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条件未受理的情形;
2.不符合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条件受理的情形;
3.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职权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
行政确认0704014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围绕重点学科、重点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和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4号)
(十五)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加大科技创新团队组建和柔性引进力度,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创新团队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3〕3号)
二、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创新团队的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发展政策,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布局,负责科技创新团队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撤销等。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听取创新团队带头人的汇报和答辩。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打分排序,形成评审意见。
3.上报责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创新团队名单和有关考核材料,上报“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确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3〕3号)
评审程序:
三、申报遴选
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采取自愿申报、竞争评审、择优组建方式,按照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审定等程序确定。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人才工作安排部署,发布组建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通知。(二)组织申报。创新团队依托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经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或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区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三)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从创新团队研发方向的关联性、团队带头人水平及影响力、团队结构合理性、现有创新基础、依托单位支持保障能力、团队创新发展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四)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对列入考察对象的创新团队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创新团队的组织管理机制、科研基础条件等。(五)公示审定。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拟组建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名单,经相关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在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职权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4.在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职权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自治区科普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0704015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一)宣传和组织实施科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科普规划和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政字〔2006〕10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选名单。
3.决定责任: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共同拟选名单进行审核达到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政字〔2006〕108号)
第二项申报认定程序 科普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共同组织实施,每两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批,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组织认定。认定程序:中央驻宁单位、区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其他单位经所在地的地级市科技局、宣传部、科协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共同审核评审出符合条件的基地。根据评审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联合发文通报并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自治区科普基地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自治区科普基地申报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行使自治区科普基地认定职权中出现腐败行为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自治区级(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
行政确认0704016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立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产学研联动的技术创新体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科农字〔2012〕21号)
七、组织实施 3.自治区科技厅按照构建联盟的基本条件,组织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技术性、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择优确定联盟,并授予“自治区ⅹ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牌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确定试点联盟或不予确定试点联盟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立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产学研联动的技术创新体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0704017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为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8〕6 号)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示、备案管理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评审、推荐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8〕6 号)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示、备案管理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评审、推荐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科技成果密级确定
行政确认0704018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部门规章】《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修订)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l.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定密资料内容的密级、期限等进行审查。
3.定密责任:对申请人拟定的定密意见进行审核批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修订)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技术泄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0704019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11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组成自治区农高企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小组”),开展自治区农高企认定管理工作,认定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11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组成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小组”),开展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认定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九条 拟认定名单通过认定管理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管理小组印发认定文件,颁发“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高企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不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行政确认0704020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4号)
(十三)打造创新引领高地。发挥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产区集群、要素集聚优势,实施开发区、科技园区创新发展能力提升行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6号)
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示范区建设基础进行考察,符合示范区建设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示范区建设,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示范区建设提供考察指导、规划论证等咨询服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6号)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示范区建设基础进行考察,符合示范区建设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示范区建设,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示范区建设提供考察指导、规划论证等咨询服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
行政确认0704021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三、组织实施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7号)
第五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1. 申报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选择“自治区众创空间”模块,提交认定申请等材料。
2.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3.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4. 拟认定名单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对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7号)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专业机构对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进行认定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众创空间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0704022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2020年)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后,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持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相关税收、信贷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0704023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国科发社〔2017〕204号)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2.统筹规划,整体布局。鼓励各地方建设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实现区域的合理布局,形成全国性的网络体系。
(三)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针对重大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统筹建成100家左右的中心,引导建设分中心,针对区域特有重大疾病建设省部共建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中心的建设,完善领域与区域布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4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建设管理及运行的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二)负责中心的审核批复、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中心绩效评估,指导中心健康发展;(四)对中心使用政府科技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公示确认。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中心建设布局和临床医学发展需求,择优确定拟认定建设的中心及依托单位,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发文件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研究中心进行公示。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4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建设管理及运行的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二)负责中心的审核批复、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中心绩效评估,指导中心健康发展;(四)对中心使用政府科技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公示确认。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中心建设布局和临床医学发展需求,择优确定拟认定建设的中心及依托单位,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发文件确认。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每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的绩效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在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领域的中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0704024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公示。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4 号)
第二章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科技发展重点方向,对中心进行统筹布局和总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2.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3.组织开展对中心的审批、检查、调整、撤销和绩效评价考核,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财政核拨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第十条“(四)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拟批准建设中心,在科技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下达建设批复。”
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中心在建设、运行及发展中,如依托单位、协同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不配合验收评价等行为的,一经核实,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撤销中心建设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科技信用平台。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命名
行政确认0711006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114号)
第七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评审程序:(四)命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宁夏外国专家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命名的自治区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名单。经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批准命名并颁发标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进行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114号)
第七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评审程序:(四)命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宁夏外国专家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命名的自治区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名单。经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批准命名并颁发标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对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04001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自治区政府第126号令)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奖励提名书和提名意见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内容和形式的,进行评审和授予。
3.评审责任:组织评审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各等级奖项的初评、复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意见。
4.公示责任:对通过初评和综合评审的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自治区政府第126号令)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中央驻宁厅级单位;(五)自治区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六)符合自治区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或者专家、学者。
第二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有关方面专家,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产生建议授奖者。
各奖励类别初评结果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复评,采取差额评审原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从通过初评的项目中产生建议授奖者。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程序擅自拟定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行政奖励0804002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科普奖励具体项目的设立、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科普表彰和奖励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年度通知审核上报材料,提出拟选名单。
3.评审责任: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提出拟选名单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共同评选出通过符合条件的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
4.公示责任:授予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第五项工作: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自治区级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自治区级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对全区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法人科技特派员、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奖励
行政奖励0804003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4号)
四、组织实施
(四)加强宣传激励。鼓励和支持市、县(区)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实行以奖代补。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典型事迹,弘扬科学精神和创业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激励更多的技术人员、涉农企业和各类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的拟表彰人员及单位进行形式审核;
3.评审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拟表彰人员和单位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共同评选出通过符合条件的全区自然人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法人科技特派员、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4.公示责任:对授予全区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法人科技特派员、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4号)
四、组织实施“(四)加强宣传激励。鼓励和支持市、县(区)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实行以奖代补。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典型事迹,弘扬科学精神和创业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激励更多的技术人员、涉农企业和各类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评审条件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2.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选派
其他类1004002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国家科技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
三、基本要求
(二)科技人员选派及工作程序
5.(1)科技部根据各省提出的选派需求,制定当年选派计划;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选派计划,指导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选派协议,经受援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1.指标分配责任:根据科技部分配的选派指标,将年度计划选派科技人员名额分配到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组织上报拟选派人员。
2.审核责任:依据《宁夏“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对各单位上报的选派人员条件进行审核。
3.选派责任:经审核合格的科技人员,结合受援县区科技需求,由科技厅进行统一选派,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
4.考核责任:选派人员服务到期后,科技厅组织受援地和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人员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国家科技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
第四部分“组织管理”(一)本专项计划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单位)联合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科技部牵头制定总体方案,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区选派和培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方案实施的协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本地区选派、培养工作顺利开展。每年定期向科技部提交当年任务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选派和培养计划。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项目申请材料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应当予以立项的不予立项,或者对不应立项的予以立项;
5.未依法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的。

36科技扶贫指导员的选派
其他类1004003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2〕11号)
第6条 驻村指导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原则上由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候选名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派驻意见。贫困村也可根据本村产业发展提出人员需求,直接选择有相应技术特长的驻村指导员。各市、县(区)选派人员由市县确定,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备案。自治区有关单位选派人员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审定。
1.选派责任: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到贫困村开展科技扶贫。
2.项目审核立项责任:对科技扶贫指导员申报的科技扶贫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3.管理责任:不定期组织对科技扶贫指导员项目实施、技术培训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专项任务的落实。
4.考核责任:每年年底按照科技扶贫指导员考核管理办法,会同有关县(区)科技部门对科技扶贫指导员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2〕11号)
第6条“驻村指导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原则上由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候选名单。各市、县(区)选派人员由市县确定,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备案。自治区有关单位选派人员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审定。”和第11条“驻村指导员每人每个驻村工作日补贴100元,生活及交通补贴20元,驻村指导员每年驻村不少于90个工作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对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等工作经费,按照科技经费管理模式实行项目化、课题化管理。对技术引进、示范推广所需资金从自治区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项目申请材料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应当予以立项的不予立项,或者对不应立项的予以立项;
5.未依法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的。

37

科技金融补助

其他类1004004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1〕5号)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及时制定完善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初步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三)下达项目计划;(四)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五)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5 号)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政策,牵头遴选科技金融合作机构,征集科技金融补助需求,开展补助测算工作,提出补助建议,下达补助计划。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拟补贴企业和额度,报厅务会审定;制发正式文书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科技金融项目资金补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财规发〔2021〕5号)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一)及时制定完善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初步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三)下达项目计划;(四)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五)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2.《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宁科规发〔2021〕15 号)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政策,牵头遴选科技金融合作机构,征集科技金融补助需求,开展补助测算工作,提出补助建议,下达补助计划。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
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

其他类1004005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1〕5号)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及时制定完善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初步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三)下达项目计划;(四)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五)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5号)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宁科贷”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宁科贷”管理办法;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单位;会同合作单位、合作银行对贷款科技企业进行抽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不良贷款代偿与核销;负责“宁科贷”及风险补偿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

1.公示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进行动态管理;对试点单位推荐、合作银行同意放贷的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进行备案;贷款损贷后,由委托单位受理代偿申请,科技厅会同财政部门审议代偿及核销申请,并上报厅务会审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2.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3.常年受理风险补偿试点单位推荐的风险补偿拟贷项目,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授信贷款拟贷项目,上报厅务会审定;出现损贷后,受理损贷补偿申请。
4.会同财政部门审议项目代偿及核销申请,并上报厅务会审定;
5.对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内设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1〕5号)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一)及时制定完善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初步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三)下达项目计划;(四)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五)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2.《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5号)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宁科贷”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宁科贷”管理办法;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单位;会同合作单位、合作银行对贷款科技企业进行抽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不良贷款代偿与核销;负责“宁科贷”及风险补偿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1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负责“宁科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与合作银行、合作单位签署“宁科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宁科贷”合作银行推送符合“宁科贷”支持条件的科技企业名单;负责贷款备案;抽查了解科技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会同合作银行和合作单位做好贷后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不良贷款代偿建议;负责“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
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
其他类1004007000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字〔2000〕第542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宁科发〔2018〕15号)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成果登记机构)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字〔2000〕第542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2.《宁夏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宁科发〔2018〕15号)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成果登记机构)承担。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自治区级引进海外人才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
其他类1011021000
自治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
第二条 第4点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大力推进“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和“国内引才312计划”。实施“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引进计划”,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200-500万用于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来宁工作的海外人才,凡符合立项规定的,纳入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给予资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393号)
第六条 自治区引进人才项目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引进人才项目和经费申请,并进行初审。重点项目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须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经厅务会议研究后,确定本监督重点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销与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10〕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行)发〔2015〕4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宁人社函〔2015〕113号)等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8号)
第七条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制定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工作计划,负责项目和经费管理,召开专家评审会,审定专项资金,评估认定海外引才工作站,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各类海内外引才重点活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113号)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宁夏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的经费核销。
第三条 宁夏外专局作为自治区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常规项目经费管理及核销,并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引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建账、凭证管理。
1.组织申报责任:组织相关单位申报项目;
2.审核上报责任:对申报项目及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后统一上报;
3.事后监管责任: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估,并对验收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规范资金使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113号)
第三条 宁夏外专局作为自治区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常规项目经费管理及核销,并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引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建账、凭证管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延迟履行申报职责的;
2.审核把关不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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