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责任清单汇总表

发布时间: 2019-12-06 00:00 访问量: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责任清单汇总表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担责方式

担责方式依据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0104001000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审批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第九条第一款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第三款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军事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三章 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科技厅(科委)吊销其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予以公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按照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

行政许可

00111003000

 

 

 

 

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

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3

行政处罚

0204005000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0204006000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0204009000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

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0211028000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

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7

行政确认

0704001000

自治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性技术的科技攻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8号)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委托区内外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厅务会审定后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宁政发〔2016〕15号)

三、整合优化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将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的科技富民强县、农业科技园区、科学技术普及规划论证费、科技惠民、科技支撑计划、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科技创新先导资金等专项进行整合归并,形成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8号)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委托区内外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厅务会审定后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5.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8

行政确认

0704002000

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社〔2012〕127号)

第八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省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将作为确定本省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宁科社字〔2012〕1号)

十六、基层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各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择优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十七、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对地级市组织单位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并从中筛选上报国家级项目和自治区惠民计划项目。

十八、自治区科技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

十九、自治区科技厅向基层组织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地级市组织单位。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科技厅对材料审核(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咨询。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打分排序,择优提出项目立项的建议名单和经费分配方案,汇总审核后提交厅务会审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关于加快我区民生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设立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积极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科技投入力度,促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和产业化。

2.《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科技厅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惠民计划项目指南(简称目录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同1。

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7.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9

行政确认

0704003000

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项目立项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特色优势产业研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稳定支持社会公益性基础性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暂行)》(宁科农字〔2013〕18号)

第八条 稳定支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科技创新专项推荐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专项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顶层设计,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编制资金预算报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区内外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择优立项,项目执行期为5年。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据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有关要求,对各单位呈报的项目申请材料格式、内容等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

3.评审责任:按产业领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进行公开评审打分,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报厅务会审定。

4.立项责任:根据厅务会审定结果,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信息公开。

5.验收责任: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科技厅、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稳定支持社会公益性基础性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科农字〔2013〕18号),第八条“稳定支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科技创新专项推荐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专项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顶层设计,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编制资金预算报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区内外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择优立项,项目执行期为5年。(二)其它社会公益性、基础性科技创新专项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产业和地区发展需求顶层设计,组织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实行产学研用结合;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择优立项,项目执行期为5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项目申请材料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应当予以立项的不予立项,或者对不应立项的予以立项;

5.未依法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10

行政确认

0704004000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06〕570号)

第十六条 科技厅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会签财政厅后,由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批复。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宁科农字〔2013〕1号)

四、重点任务 1.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行动。依托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产业分类,由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组织立项、管理、审定和验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8-2020年)》(宁科发〔2018〕21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06]570号) 第十二条 科技厅每年定期通过媒体发布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十六条 科技厅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会签财政厅后,由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批复。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评审严格执行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2.《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5.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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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0704005000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确认

 

【行政法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7号)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规范性文件】《宁夏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5号)

第十条 每年年底发布未来一年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基金项目每年集中申报、评审,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实行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的原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

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成立宁夏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设学科专家评审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

第十八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分为初审、专家组评审、基金会审定,最后由科技厅审核后予以公布。

2.《宁夏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每年年底发布未来一年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基金项目每年集中申报、评审,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实行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的原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5.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2

行政确认

0704006000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立项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款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9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区有关部门及中央驻宁单位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和项目申报推荐,协助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所属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宁夏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五条条专项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共同管理,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申报项目审查,并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审定,并批准立项下达经费。

2.《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区有关部门及中央驻宁单位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和项目申报推荐,协助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所属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5.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3

 

0704007000

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确认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4.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成为创新目标提出、资源配置和组织实施过程的主体。对企业自筹资金开展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审核、评估、认定后,按企业R&D投入给予后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按年度(上年7月份到下年6月份)统一兑现。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工字〔2018〕8号)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两类后补助资金预算清单的编制,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根据预算清单将补助资金列入次年预算。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4.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成为创新目标提出、资源配置和组织实施过程的主体。对企业自筹资金开展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审核、评估、认定后,按企业R&D投入给予后补助”。
2.《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工字〔2018〕8号)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两类后补助资金预算清单的编制,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根据预算清单将补助资金列入次年预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4

行政确认

0704008000

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立项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办法》(宁科特发〔2002〕1号)

第二十六条 试点县(市、区)申报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重点项目,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由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管理办法》(宁科办字〔2014〕3号)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特派专项的总体协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科特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发布科特派专项通知及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科特派专项采取自下而上申报的方式立项。其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如下:

(五)审批。经科技厅厅务会研究通过后,由科技厅牵头,会同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计划。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五条条专项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共同管理,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申报项目审查,并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审定,并批准立项下达经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厅务会研究的;

2.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5.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5

行政确认

0704009000

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宁科计字﹝2007﹞277号)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办理。 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取先立项组建,再验收认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科技厅根据“择优扶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六)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6

行政确认

0704010000

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宁科计字〔2006〕278号)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先立项组建,再验收认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每个学科领域只设立一个重点实验室,科技厅根据“择优扶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三)科技厅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

(四)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经科技厅审定批准后,下达组建批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六条(四)制定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验收。(五)支持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财政下拨重点实验室经费的使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7

行政确认

0704011000

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计字﹝2008﹞147号)

第八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依托单位和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以公文形式下达组建批复,并授“宁夏回族自治区xxx技术创新中心”牌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一) 自治区科技厅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负责组建申请的审查、认定和建设方案论证,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价等工作,具体事务由发展计划处组织办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平台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8

行政确认

0704012000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1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技术创新,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宁科工字〔2011〕20号)

第十条 孵化器认定程序:

(四)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批复,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牌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宁科工字〔2011〕20号)“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厅指导所属区域孵化器建设和运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9

行政确认

0704013000

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 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字〔2018〕1号)

第三条 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或者在后续管理核查中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异议的,应由相应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研发项目鉴定。企业自愿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相应科技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第六条 税务部门对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转请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宁东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鉴定的,可以上报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专家咨询、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确认。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单位情况要继续进行跟踪,统计企业实际享受的减税金额。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宁科政字〔2010〕99号)第十七条  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自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自主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 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5.分项目提供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学校、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的项目,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5.分项目提供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费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审核,应于受理鉴定申请后的60日内审核完毕,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供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在确认研发项目时参考。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是技术性和可行性的行业管理判定,是为申请人和税务主管部门减轻行业技术判断困难,减少行业技术判断中的争议,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服务方式,各级科技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条件未受理的情形;

2.不符合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条件受理的情形;

3.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职权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7.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0

行政确认

0704014000

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围绕重点学科、重点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和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

一、明确人才支撑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积极推进人才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建设一批人才集聚高地、打造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批特色人才项目、开发一批急需紧缺人才,形成人才引领产业、产业集聚人才的良性循环,实现以人才优先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宁科政字﹝2007﹞130号)

(一)由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人事厅组织成立“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团队的审批。设立“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科技厅,设办公经费。负责创新团队的筛选、组织评估、考核等工作。

(二)创新团队由依托单位组织申报,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附证明创新能力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并就其他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后,按要求上报。

(三)“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上报的创新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听取创新团队带头人的汇报和答辩。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打分排序,形成评审意见,经领导小组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听取创新团队带头人的汇报和答辩。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打分排序,形成评审意见。

3.上报责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创新团队名单和有关考核材料,上报“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确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宁科政字2007130号)

第5项组织实施:由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人事厅组织成立“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团队的审批。设立“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科技厅,设办公经费。负责创新团队的筛选、组织评估、考核等工作。

评审程序:创新团队依托单位组织进行申报,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附证明创新能力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并就其他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后,按要求上报“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上报的创新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听取创新团队带头人的汇报和答辩。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打分排序,形成,上报领导小组确定,并由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人事厅下发认定文件,并举办授牌仪式进行授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在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职权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4.在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职权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7.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1

行政确认

0704015000

自治区科普基地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一)宣传和组织实施科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科普规划和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政字﹝2006)10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选名单。

3.决定责任: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共同拟选名单进行审核达到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政字〔2006〕108号)

二项申报认定程序
  科普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共同组织实施,每两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批,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组织认定。认定程序:中央驻宁单位、区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其他单位经所在地的地级市科技局、宣传部、科协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共同审核评审出符合条件的基地。根据评审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联合发文通报并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自治区科普基地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自治区科普基地申报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行使自治区科普基地认定职权中出现腐败行为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7.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2

行政确认

0704016000

自治区级(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立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产学研联动的技术创新体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科农字〔2012〕21号)

七、组织实施 3.自治区科技厅按照构建联盟的基本条件,组织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技术性、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择优确定联盟,并授予“自治区ⅹ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牌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确定试点联盟或不予确定试点联盟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立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产学研联动的技术创新体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3

行政确认

0704017000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1年修改)

第八条第三款 鼓励和引导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工字〔2013〕13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认定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6.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经由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现有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科技创新后补助标准提高到30%”。
2.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经信委《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工字〔2013〕13号)“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4

行政确认

0704018000

科技成果密级确定

 

【部门规章】《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修订)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l.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定密资料内容的密级、期限等进行审查。

3.定密责任:对申请人拟定的定密意见进行审核批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参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

第十二条 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按照本规定予以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技术泄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5

行政确认

0704019000

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党农办〔2016〕39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联合自治区财政、农牧、林业、经信、税务部门,成立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科技厅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管理工作。认定工作采用统一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组成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小组”),开展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认定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提交认定管理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管理小组印发认定文件,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牌匾。第十条 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经认定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填报上年度信息报表,由所在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认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管理小组取消其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信息报表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的;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推荐的;
5.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基地推荐工作中,谋取个人私利,贪污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6

行政确认

0704020000

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2〕9号)

二、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4.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农业科技资源平台建设,重点抓好粮食作物、马铃薯、枸杞、红枣、道地中药材、滩羊等特色优势农业生物资源收集、保存、研究、创新和利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抓好已建成的种苗生物工程、林木快繁、枸杞、葡萄与葡萄酒、马铃薯、设施园艺、退化生态恢复等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充分发挥银川、吴忠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宁夏旱作节水农业科技园和宁夏大学科技园的科技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做好新建优质粮食、旱作节水农业、中药材等创新平台的规划部署。……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

二、优化重点区域布局,打造创新发展增长极

2.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以5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为主,聚焦农业“1+4”特色产业升级发展,继续实施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育种专项,……(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农科院、宁夏大学、有关市、县(区))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6号)

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示范区建设基础进行考察,符合示范区建设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示范区建设,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示范区建设提供考察指导、规划论证等咨询服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6号)

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示范区建设基础进行考察,符合示范区建设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示范区建设,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示范区建设提供考察指导、规划论证等咨询服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7

行政确认

0704021000

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三、组织实施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75号)

三、主要任务

(一)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研究制定《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调动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围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先行先试,培育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互动性的众创空间。……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6〕4号)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税局和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等共同组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宁夏生产力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6〕4号)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税局和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等共同组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宁夏生产力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众创空间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8

行政确认

070402200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在信贷、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29

行政确认

0704023000

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国科发社〔2017〕204号)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2. 统筹规划,整体布局。鼓励各地方建设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实现区域的合理布局,形成全国性的网络体系。

(三)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针对重大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统筹建成100家左右的中心,引导建设分中心,针对区域特有重大疾病建设省部共建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中心的建设,完善领域与区域布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宁科社字[2017]1号)

第五条(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审重点围绕申报医院、网络成员单位临床研究能力、保障条件和是否强强联合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建设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自治区科技厅与卫生计生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确定的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并挂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研究中心进行公示。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宁科社字[2017]1号)

第五条(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审重点围绕申报医院、网络成员单位临床研究能力、保障条件和是否强强联合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建设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自治区科技厅与卫生计生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确定的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并挂牌。

    第十三条 中心实施绩效管理,由自治区科技厅、卫生计生委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行绩效评价,每2年开展1次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依据绩效评价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中心,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中心,责成限期整改或更换牵头单位;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30

行政确认

0704024000

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4 号)

第三章第十条(四)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拟批准建设中心,在科技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下达建设批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公示。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4 号)

第二章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科技发展重点方向,对中心进行统筹布局和总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组织开展对中心的审批、检查、调整、撤销和绩效评价考核,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财政核拨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第十条(四)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拟批准建设中心,在科技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下达建设批复。

第六章第二十八条  中心在建设、运行及发展中,如依托单位、协同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不配合验收评价等行为的,一经核实,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撤销中心建设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科技信用平台。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31

行政确认

0711006000

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命名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114号)

第七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评审程序:(四)命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宁夏外国专家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命名的自治区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名单。经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批准命名并颁发标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进行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114号)

第七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评审程序:(四)命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宁夏外国专家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命名的自治区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名单。经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批准命名并颁发标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32

行政奖励

0804001000

对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6年自治区政府第87号令)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称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奖励推荐书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内容和形式的,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3.评审责任:组织各评审组评审产生贡献奖人选或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入选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意见。

4.公示责任:对拟入选 贡献奖人选或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厅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推荐条件和自治区科技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推荐条件;

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内容和形式的,应当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程序擅自拟定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同1。

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科技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5.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33

行政奖励

0804002000

对科普工作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科普奖励具体项目的设立、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科普表彰和奖励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年度通知审核上报材料,提出拟选名单。

3.评审责任: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提出拟选名单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共同评选出通过符合条件的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

4.公示责任:授予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7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第五项工作: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自治区级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自治区级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同1.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5-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等,按照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力,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5.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4

行政奖励

0804003000

对全区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法人科技特派员、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意见》(宁党发〔2008〕57号)

四、保障措施

(三)发挥激励机制作用。“……自治区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奖励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和在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表现优异的市、县(区),特派员派出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给予表彰奖励。将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科技成效显著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评选范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的拟表彰人员及单位进行形式审核;

3.评审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拟表彰人员和单位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共同评选出通过符合条件的全区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法人科技特派员、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4.公示责任:对授予全区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法人科技特派员、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意见》(宁党发〔2008〕57号),“自治区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奖励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和在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表现优异的市、县(区),特派员派出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给予表彰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评审条件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2.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条)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35

其他类

1004002000

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选派

 

【规范性文件】《国家科技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

三、基本要求

(二)科技人员选派及工作程序

5.(1)科技部根据各省提出的选派需求,制定当年选派计划;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选派计划,指导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选派协议,经受援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1.指标分配责任:根据科技部分配的选派指标,将年度计划选派科技人员名额分配到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组织上报拟选派人员。

2.审核责任:依据《宁夏“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对各单位上报的选派人员条件进行审核。

3.选派责任:经审核合格的科技人员,结合受援县区科技需求,由科技厅进行统一选派,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

4.考核责任:选派人员服务到期后,科技厅组织受援地和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人员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国家科技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第四部分“组织管理”(一)本专项计划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单位)联合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科技部牵头制定总体方案,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区选派和培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方案实施的协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本地区选派、培养工作顺利开展。每年定期向科技部提交当年任务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选派和培养计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项目申请材料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应当予以立项的不予立项,或者对不应立项的予以立项;

5.未依法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的。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5.同1。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36

其他类

1004003000

科技扶贫指导员的选派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2〕11号)

第6条 驻村指导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原则上由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候选名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派驻意见。贫困村也可根据本村产业发展提出人员需求,直接选择有相应技术特长的驻村指导员。各市、县(区)选派人员由市县确定,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备案。自治区有关单位选派人员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审定。

1.选派责任: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到贫困村开展科技扶贫。

2.项目审核立项责任:对科技扶贫指导员申报的科技扶贫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3.管理责任:不定期组织对科技扶贫指导员项目实施、技术培训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专项任务的落实。

4.考核责任:每年年底按照科技扶贫指导员考核管理办法,会同有关县(区)科技部门对科技扶贫指导员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2〕11号)第6条“驻村指导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原则上由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候选名单。各市、县(区)选派人员由市县确定,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备案。自治区有关单位选派人员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审定。”和第11条“驻村指导员每人每个驻村工作日补贴100元,生活及交通补贴20元,驻村指导员每年驻村不少于90个工作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对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等工作经费,按照科技经费管理模式实行项目化、课题化管理。对技术引进、示范推广所需资金从自治区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项目申请材料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应当予以立项的不予立项,或者对不应立项的予以立项;

5.未依法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37

其他类

1004004000

科技金融专项补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2〕833号)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受理企业融资需求申请,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库,并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企业融资需求调查;(四)根据融资年度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拟补贴项目和额度,报厅务会审定;制发正式文书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受理企业融资需求申请,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库,并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企业融资需求调查;(四)根据融资年度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38

其他类

1004005000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4〕497号)

第二十条 金融服务中心对各市、县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财政厅、科技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补偿金额承诺确认书》(以下简称为《确认书》)。对审核不合格项目,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自治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本金损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1.公示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3.常年受理风险补偿试点单位推荐的风险补偿拟贷项目,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授信贷款拟贷项目,上报厅务会审定;出现损贷后,受理损贷补偿申请。

4.会同财政部门审议项目代偿及核销申请,并上报厅务会审定;

5.对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内设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财政厅会同科技厅负责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拟定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3、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4、审议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项目、贷款安排建议、项目代偿及核销申请;5、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 依托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内设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受科技厅、财政厅委托,具体负责补偿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及贷款合同的签订;2、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3、提出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39

其他类

1004007000

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字﹝2000﹞第542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宁科发〔2018〕15号)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成果登记机构)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字﹝2000﹞第542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宁夏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宁科发〔2018〕15号)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成果登记机构)承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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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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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引进海外人才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

第二条 第4点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大力推进“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和“国内引才312计划”。实施“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引进计划”,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200-500万用于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来宁工作的海外人才,凡符合立项规定的,纳入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给予资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393号)

第六条 自治区引进人才项目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引进人才项目和经费申请,并进行初审。重点项目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须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经厅务会议研究后,确定本监督重点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销与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10〕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行)发〔2015〕4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宁人社函〔2015〕113号)等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8号)

第七条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制定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工作计划,负责项目和经费管理,召开专家评审会,审定专项资金,评估认定海外引才工作站,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各类海内外引才重点活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113号)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宁夏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的经费核销。

第三条 宁夏外专局作为自治区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常规项目经费管理及核销,并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引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建账、凭证管理。

1.组织申报责任:组织相关单位申报项目;

2.审核上报责任:对申报项目及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后统一上报;

3.事后监管责任: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估,并对验收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规范资金使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113号)

第三条 宁夏外专局作为自治区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常规项目经费管理及核销,并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引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建账、凭证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延迟履行申报职责的;

2.审核把关不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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