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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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001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第九条第一款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第三款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军事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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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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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003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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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
0204005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自治区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2.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0204006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
0204009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
自治区 |
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
4.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处罚 |
0211028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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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自治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
0704001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性技术的科技攻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8号)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委托区内外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厅务会审定后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宁政发〔2016〕15号) 三、整合优化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重点研发计划分为重大专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种类型。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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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
0704002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社〔2012〕127号) 第八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省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将作为确定本省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宁科社字〔2012〕1号) 十六、基层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各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择优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十七、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对地级市组织单位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并从中筛选上报国家级项目和自治区惠民计划项目。 十八、自治区科技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 十九、自治区科技厅向基层组织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地级市组织单位。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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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项目立项确认 |
0704003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特色优势产业研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稳定支持社会公益性基础性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暂行)》(宁科农字〔2013〕18号) 第八条 稳定支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科技创新专项推荐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专项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顶层设计,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编制资金预算报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区内外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择优立项,项目执行期为5年。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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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
0704004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06〕570号) 第十六条 科技厅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会签财政厅后,由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批复。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宁科农字〔2013〕1号) 四、重点任务 1.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行动。依托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产业分类,由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组织立项、管理、审定和验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8-2020年)》(宁科发〔2018〕21号)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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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确认 |
0704005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行政法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7号)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规范性文件】《宁夏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5号) 第十条 每年年底发布未来一年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基金项目每年集中申报、评审,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实行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的原则。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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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立项确认 |
0704006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款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9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区有关部门及中央驻宁单位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和项目申报推荐,协助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所属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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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确认 |
0704007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4.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成为创新目标提出、资源配置和组织实施过程的主体。对企业自筹资金开展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审核、评估、认定后,按企业R&D投入给予后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按年度(上年7月份到下年6月份)统一兑现。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工字〔2018〕8号)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两类后补助资金预算清单的编制,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根据预算清单将补助资金列入次年预算。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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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立项确认 |
0704008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办法》(宁科特发〔2002〕1号) 第二十六条 试点县(市、区)申报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重点项目,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由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管理办法》(宁科办字〔2014〕3号)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特派专项的总体协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科特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发布科特派专项通知及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科特派专项采取自下而上申报的方式立项。其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如下: (五)审批。经科技厅厅务会研究通过后,由科技厅牵头,会同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计划。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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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
0704009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宁科计字﹝2007﹞277号)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办理。 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取先立项组建,再验收认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科技厅根据“择优扶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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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认定 |
0704010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宁科计字〔2006〕278号)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先立项组建,再验收认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每个学科领域只设立一个重点实验室,科技厅根据“择优扶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三)科技厅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 (四)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经科技厅审定批准后,下达组建批复。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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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认定 |
0704011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计字﹝2008﹞147号) 第八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依托单位和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以公文形式下达组建批复,并授“宁夏回族自治区xxx技术创新中心”牌匾。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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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0704012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1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技术创新,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宁科工字〔2011〕20号) 第十条 孵化器认定程序: (四)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批复,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牌匾。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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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 |
0704013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 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字〔2018〕1号) 第三条 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或者在后续管理核查中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异议的,应由相应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研发项目鉴定。企业自愿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相应科技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第六条 税务部门对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转请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宁东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鉴定的,可以上报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 |
自治区 |
税务部门有异议的研发项目鉴定;税务部门有异议的市县科技部门鉴定结果的重新鉴定。 |
14. |
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 |
0704014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围绕重点学科、重点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和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 一、明确人才支撑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积极推进人才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建设一批人才集聚高地、打造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批特色人才项目、开发一批急需紧缺人才,形成人才引领产业、产业集聚人才的良性循环,实现以人才优先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宁科政字﹝2007)130号) 五、组织实施 (一)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厅组织成立“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团队的审批。设立“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科技厅。负责创新团队的筛选、组织评估、考核等工作。 (二)创新团队由依托单位组织申报,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附证明创新能力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并就其他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后,按要求上报。 (三)“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上报的创新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科技厅研究提出年度推荐名单,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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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自治区科普基地认定 |
0704015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一)宣传和组织实施科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科普规划和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政字﹝2006)108号) |
自治区 |
合同宣传部、科协进行认定 |
16. |
自治区级(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 |
0704016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立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产学研联动的技术创新体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科农字〔2012〕21号) 七、组织实施 3.自治区科技厅按照构建联盟的基本条件,组织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技术性、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择优确定联盟,并授予“自治区ⅹ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牌证。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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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
0704017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1年修改) 第八条第三款 鼓励和引导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8〕6号) 第九条 公示备案。自治区科技厅汇总、建立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拟备案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由科技厅下达备案通过文件。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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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科技成果密级确定 |
0704018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部门规章】《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修订)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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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0704019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党农办〔2016〕39号)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联合自治区财政、农牧、林业、经信、税务部门,成立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科技厅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管理工作。认定工作采用统一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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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
0704020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2〕9号) 二、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4.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农业科技资源平台建设,重点抓好粮食作物、马铃薯、枸杞、红枣、道地中药材、滩羊等特色优势农业生物资源收集、保存、研究、创新和利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抓好已建成的种苗生物工程、林木快繁、枸杞、葡萄与葡萄酒、马铃薯、设施园艺、退化生态恢复等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充分发挥银川、吴忠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宁夏旱作节水农业科技园和宁夏大学科技园的科技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做好新建优质粮食、旱作节水农业、中药材等创新平台的规划部署。……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 二、优化重点区域布局,打造创新发展增长极 2.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以5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为主,聚焦农业“1+4”特色产业升级发展,继续实施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育种专项,……(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农科院、宁夏大学、有关市、县(区))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6号)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示范区建设基础进行考察,符合示范区建设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示范区建设,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示范区建设提供考察指导、规划论证等咨询服务……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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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 |
0704021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三、组织实施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75号) 三、主要任务 (一)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研究制定《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调动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围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先行先试,培育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互动性的众创空间。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6〕4号)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税局和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等共同组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宁夏生产力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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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0704022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在信贷、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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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 |
0704023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国科发社〔2017〕204号)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2. 统筹规划,整体布局。鼓励各地方建设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实现区域的合理布局,形成全国性的网络体系。 (三)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针对重大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统筹建成100家左右的中心,引导建设分中心,针对区域特有重大疾病建设省部共建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中心的建设,完善领域与区域布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宁科社字[2017]1号) 第五条(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审重点围绕申报医院、网络成员单位临床研究能力、保障条件和是否强强联合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建设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自治区科技厅与卫生计生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确定的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并挂牌。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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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认定 |
0704024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4 号) 第三章第十条(四)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拟批准建设中心,在科技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下达建设批复。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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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命名 |
0711006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114号) 第七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评审程序:(四)命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宁夏外国专家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命名的自治区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名单。经厅门户网站和宁夏外国专家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批准命名并颁发标牌。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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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奖励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0804001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6年自治区政府第87号令)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称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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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
0804002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科普奖励具体项目的设立、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科普表彰和奖励活动。 |
自治区 |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3 |
对全区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法人科技特派员、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奖励 |
0804003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意见》(宁党发〔2008〕57号) 四、保障措施 (三)发挥激励机制作用。“……自治区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奖励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和在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表现优异的市、县(区),特派员派出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给予表彰奖励。将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科技成效显著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评选范围。……”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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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类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选派 |
1004002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国家科技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 三、基本要求 (二)科技人员选派及工作程序 5.(1)科技部根据各省提出的选派需求,制定当年选派计划;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选派计划,指导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选派协议,经受援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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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扶贫指导员的选派 |
1004003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助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科党发﹝2018﹞33号)第四部分 (一)科技扶贫指导员选派 1.实行按县包干。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关于“五县一片”170个贫困村实现科技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原则上将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深度贫困区“五县一片”“一对一”结对包干。由宁夏大学选派60名,主要负责海原县的44个村和原州区的16个村;宁夏农林科学院(含固原分院)选派30名,主要负责西吉县的30个村;北方民族大学选派10名,负责西吉县的10个村;固原农校选派4名,负责西吉县的4个村;宁夏师范学院选派34名,负责西吉县的14个村和中宁县的20个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选派23名,主要负责沙坡头区的9个村和同心县的14个村;宁夏葡萄酒和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选派9名,负责红寺堡区的9个村,确保科技扶贫指导员选派人数与170个村帮扶全部覆盖。2.严格选派标准。具体要求:(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2)具备一定农业、农村信息化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农村工作;(3)原则上年龄在57周岁以下(前两个年度考核优秀的扶贫指导员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吃苦耐劳;(4)科技扶贫指导员选派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5)实行派出单位包抓县(区)责任制,一定3年不变,不脱贫不脱钩。 |
自治区 |
科技扶贫指导员的选派 |
3. |
科技金融专项补贴 |
1004004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2〕833号)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受理企业融资需求申请,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库,并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企业融资需求调查;(四)根据融资年度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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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 |
1004005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4〕497号) 第二十条 金融服务中心对各市、县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财政厅、科技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补偿金额承诺确认书》(以下简称为《确认书》)。对审核不合格项目,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自治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本金损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
自治区 |
会同财政厅审批 |
5. |
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 |
1004007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字﹝2000﹞第542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宁科发〔2018〕15号)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成果登记机构)承担。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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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治区级引进海外人才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 |
101102100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规范性文件】《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 第二条 第4点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大力推进“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和“国内引才312计划”。实施“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引进计划”,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200-500万用于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来宁工作的海外人才,凡符合立项规定的,纳入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给予资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393号) 第六条 自治区引进人才项目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引进人才项目和经费申请,并进行初审。重点项目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须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经厅务会议研究后,确定本监督重点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销与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10〕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行)发〔2015〕4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宁人社函〔2015〕113号)等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8号) 第七条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制定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工作计划,负责项目和经费管理,召开专家评审会,审定专项资金,评估认定海外引才工作站,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各类海内外引才重点活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113号)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宁夏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的经费核销。 第三条 宁夏外专局作为自治区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常规项目经费管理及核销,并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引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建账、凭证管理。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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