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宁夏区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区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进我区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今年以来,我们启动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通过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畅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工作
(一)启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制定《宁夏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实施方案》,拟选取部分自治区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允许试点单位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产权激励机制。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愿,采取“先赋权后转化”或“先转化后奖励”两种激励方式,形成科研人员创新劳动与其利益有效对接的长效权益机制。
(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提高事业单位薪酬总量和水平,发挥科研项目资金激励作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允许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充分体现了知识价值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二是修订了《宁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国库。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80%的部分奖励科研项目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所有。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截至目前,宁夏大学及宁夏医科大学等高校已有76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合计奖励总金额426万元,其中个人独立获得转化收益最高为60万元。三是落实人社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事业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四是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充分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或者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审核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管理,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逐步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四)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交易价格。
(五)初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扎实落地。一是我们将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支持赋权改革的政策措施,共同推动赋权改革有序进行。二是指导高校院所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赋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扎实推进赋权改革。三是及时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对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形成改革新举措,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区内进行复制推广。
(二)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一是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推动高校院所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赋权改革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研究确定赋权改革重大事项,保障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推动高校院所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办法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转化决策、收益分配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规范成果赋权、公开公示、协议签订、成果定价、作价投资等操作流程。三是强化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管理。推动高校院所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三)持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一是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国有股权减值的差别化管理,对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二是指导、推动和督促高校院所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赋权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