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商联:
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63号“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提案”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我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长期关注。63号提案认为我区孵化器建设,目前还存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不完备”“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力度不够”“吸引力和凝聚力缺乏”“资金成本制约企业孵化器发展”等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围绕税收优惠、多元发展、加强人才建设和推进协同孵化四个方面提出建议,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很有启发和帮助。经与自治区国土厅、人社厅、财政厅沟通,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将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引导和推动我区孵化器进一步强化服务能力,不断降低创业者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成为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舞台。
一是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认定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包括孵化器在内的各类双创平台,并及时遴选认定一批服务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受广大创业者认可的双创平台为国家、自治区级双创平台。通过相应奖补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引导区内双创平台,对标各层级认定标准,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成为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成本更低、要素更全、更为便利和开放的服务。
二是做好企业孵化器平台的创新创业配套服务。在关注双创平台发展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为各类在孵企业创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自治区财政新设立了3亿元科技创新投资基金、1亿元科技创新和高层次人才担保基金,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索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不断吸引和撬动担保机构、投资机构资本,带动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一方面是加快建设区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自治区技术交易平台,依托银川中关村创新中心加快宁夏技术交易市场施工建设,未来将为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资源展示、评估、交易和管理等全流程服务。另一方面是发挥宁夏众创空间共享平台作用,围绕信息、技术、人才、市场、融资、创业、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核心功能,以“服务联盟”为抓手,带动广大服务机构面向包括各类在孵企业的中小企业开展服务。继续完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机制,对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及各单位使用科学仪器进行科研检测活动实行“双补”,调动高校、科研院所提升服务企业的积极性,更好发挥“宁夏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信息系统”作用。持续实施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主要园区加强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企业孵化器等平台建设,优化科技服务业环境,不断搭建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园区科技服务入园企业的能力。完善科技文献资源共享平台,完善宁夏科技文献资源共享平台涵盖基础文献型数据库,推动科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为各类初创型创新企业查阅检索所需文献资源提供便利。持续活跃创新创业氛围,每年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宁夏赛区)大赛,为各类在孵企业提供展示成果、交流经验的有意平台,激发全区企业、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探索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模式。目前,自治区科技厅分别与宁夏银行、西部(银川)担保有限公司等32家银行及担保集团等签订了科技和金融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积极通过利息、担保费用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补贴等方式,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方面进行创新,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全方位参与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持续推进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试点,扩大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试点地区(单位),面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资金需求,提供风险补偿贷款服务。引进外省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搭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
三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面向各类双创平台、在孵初创型企业,加大人才培训培养力度,助推平台、企业发展。每年支持举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主体高级研修、急缺紧缺和骨干人才培训班,并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10万、8万资金支持,分担培训场地、专家授课费用;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培训1200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发挥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服务平台作用,帮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服务人才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塞上英才”等人才工程,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业服务人才推荐选拔力度,并做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服务人才培养。
四是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政策扶持,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支持鼓励各市、县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并以人民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项目用地,不断保障创业场所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保障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是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对接,按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