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9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16-12-07 23:51 访问量: 字体:[]

蔡菊、买宏君、梅伏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及补充建议收悉。经科技厅与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沟通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高新区是我区重点发展的“五大十特”工业园区之一。近年来,自治区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石嘴山高新区的支持,从2011年至2013年,自治区财政通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共补助石嘴山高新区建设资金1165万元,用于完善和扩建园区基础设施。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等通过科技支撑计划、装备制造业发展等项目积极支持高新区完善孵化服务功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资金达到4.8亿元,使石嘴山高新区获得了较快发展。目前,石嘴山高新区已建成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研平台16个、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家,培育了高新技术企业7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中国专利奖67项,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70%,2010年1月5日被科技部认定为石嘴山国家稀有金属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2013年12月20日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石嘴山市科学发展的示范引领区。

  二、办理情况

  《建议》是自治区人大督办的重点建议,也是姚爱兴副主席负责领办的重点建议。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4部门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制定了具体办理方案,明确了办理原则、办理流程等事项。4部门有关负责人两次到人大进行汇报、沟通和协调,研究办理工作。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和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组织下,4月16日,科技、财政、发改、经信4部门到石嘴山高新区进行了调研,与各位代表当面进行了沟通,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建议。5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孙贵宝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建议》办理进展情况,并对做好《建议》答复、支持石嘴山高新区建设和发展作了重要指示。6月27日,我们4部门根据孙贵宝副主任的指示精神,对《建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再次到石嘴山高新区向代表汇报了办理情况,代表们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三、建议答复

  (一)关于政策支持

  1、对于“按照国家高新区相关税收政策给予石嘴山高新区5-10年扶持”。据我们所知,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国家高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因此按照国家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石嘴山高新区建设发展尚不具备可操作性。

  2、对于“制定支持石嘴山高新区建设和发展优惠政策”。2009年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意见》(宁政发〔2009〕117号),2010年自治区财政设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发改委主管,已安排了650万元用于高新区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去年发改委启动了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计划将石嘴山高新区建设成为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目前已完成规划编制工作,预计年内将批复,并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鉴于此,为避免政策重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自治区不宜再制定相关政策。对于专门支持石嘴山高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因涉及到体制机制、用地规划、项目审批、财税金融等多个需要由石嘴山政府确定的方面,自治区有关部门难以协调办理。我们认为应由石嘴山市政府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开展此项工作,做好石嘴山高新区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顶层设计,推动石嘴山高新区加快发展。

  3、对于“建议自治区政府出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扶持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等方面意见”。现在我区已经有2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了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厅正在研究起草《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通过培育发展自治区级高新区,形成省级和国家级高新区发展梯队,促进全区高新区发展。同时,我们将筹备召开全区国家高新区工作会,专门研究指导国家高新区发展事宜。是否出台支持全区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我们将根据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国家高新区工作会的安排部署具体确定。

  (二)关于资金支持

  1、对于“每年给予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5000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今年已安排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1亿元,经信委正在研究制定重点工业园区做大做强相关政策,已将石嘴山高新区列入15个重点扶持的园区。近期,经信委依据园区2013年度考核结果和适当倾斜原则,给予石嘴山高新区园区建设资金600万元,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业地产、孵化基地、规划修编和项目筹划运作等工作。

  2、对于“每年给予高新区孵化器建设5000万元资金支持”。去年全区科技创新大会出台的《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要求自治区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重点支持银川高新区、石嘴山高新区等园区搭建公共创新和服务平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石嘴山高新区已有2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目前尚未设立,我们将根据自治区政府对落实《若干意见》精神的安排,加强对2家国家高新区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支持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关于税收返还

  1、对于“将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园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不允许给市县分成;并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落实到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它支出。“将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园区”不符合上述国家政策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2、对于“将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成部门返还高新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土地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石嘴山高新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石嘴山市收入,高新区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成部分是否返还高新区应由石嘴山市决定。

  3、关于“加大园区税收返还比例”。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石嘴山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引导支持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0%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关于科技创新

  1、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研发”。今年,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第一批28个项目中,支持高新区内企业科技创新的有6个,自治区支持经费达到1150.69万元,占第一批项目经费总额的28.77%。我们将通过积极推荐高新区内企业申报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实施自治区科技项目等方式,加强对高新区企业的支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2、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我们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策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意见》(宁政发〔2011〕157号)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创新发展专项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专项,支持高新区现有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提升能力,同时支持高新区内企业积极申报建设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科技支撑服务能力。

  四、工作打算

  今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继续通过工业园区建设、新型工业化发展、高耗能企业搬迁等专项对石嘴山高新区予以支持;二是自治区科技、发改、经信等部门将通过科技计划、节能减排等项目,支持石嘴山高新区提升孵化服务功能,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三是进一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4年7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治区科技厅  马 龙    0951-5032564

  自治区财政厅  马学霞    0951-5069427

  自治区经信委  张文会    0951-6038003

  自治区发改委  王燕鑫    0951-5043170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