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5-00006 | 文号 | 宁科合作字〔2024〕8 号 | 生成日期 | 2025-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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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扎实推进宁夏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更好激发广大科技人才创新活力,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联合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制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自治区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依据《科技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255号)精神,立足宁夏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同时从事创造性科学技术活动,并对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管理等工作的科技活动人员。
第三条 科技人才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加强党对科技人才评价工作的领导,坚持“四个面向”战略导向,在全社会形成识才、爱才、敬才、用才、容才、聚才之风,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二)坚持服务发展。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需求,引导科技人才服务于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重点领域发展。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等观念,加快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四)坚持分类推进。探索不同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开展多维度差别化评价,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技人才,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五)坚持改革创新。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科技人才分类
第四条 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结合自治区科技人才的工作性质和科技活动特点,将科技人才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管理服务等不同类型。
第五条 基础研究类人才是指主要从事基础科学或应用基础科学的学术研究,旨在发现自然界物质运动规律,揭示自然现象内在联系和客观规律,获取新原理、新知识和新方法,推动科技发展的人才。
第六条 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人才是指在科技活动中探索基础研究所获得成果在实践中应用的可能性,或者针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特定问题和实用目标,主要从事提供新系统、新产品、新品种、新结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流程、新材料等研究活动的人才。
第七条 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是指从事社会公益科技研究领域,在科技战略咨询、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
第八条 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是指提供技术服务、人才服务、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等科技专业化服务的人才。
第九条 科技管理服务人才是指在科技活动中专职从事科技规划、实施科研项目、组织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人才。
第三章 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标准
第十条 根据自治区科技人才不同领域、岗位特点,分类健全涵盖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的人才评价标准,注重创新质量、统筹能力绩效、综合团队贡献,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实际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各类科技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和通用指标。加强对科技人才政治素养、爱国情怀、科学精神、职业道德、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强化社会责任、潜心钻研,倡导诚实守信、追求卓越,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注重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适应科技协同创新和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等特点,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对团队成员在团队中的贡献和协同创新能力等由团队负责人评价。尊重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一) 基础研究类人才重点评价原创成果的科学价值、创新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为产业发展和应用研究提供基础科技支撑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以及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学科水平提升等方面的贡献。实行以原创成果和高质量成果为标志的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不把奖励数量、论文数量等相关指标作为主要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人才重点评价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主要包括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创造性和成熟完备性,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转化应用情况,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标准制定情况,关键技术推广情况,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带领和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不得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取得专利数和申请项目经费额度为主要评价指标。
(三)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根据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等不同行业特色和岗位特点,重点评价服务公共管理、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民生和社会安全等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的能力与效果,探索建立对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服务受益人数、服务对象满意度、成果被采纳应用等体现成果应用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立硬性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四)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实现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落实并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产业贡献导向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标准制定等方面的贡献。
(五)科技管理服务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科学技术普及、提供技术支持、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履责绩效和业绩贡献。
第四章 评价权重的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各类科技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的不同、创新价值和实际贡献的不同,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指标权重,具体权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基础研究类人才,根据标志性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实际应用效果的不同情况,可以设置不同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和在实际应用中有重要贡献的高质量成果,要提高其在绩效评价中的权重。充分体现同行专家的评价权重。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人才,对于在自治区重点新兴领域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级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突破性成果和贡献,要提高其在绩效评价中的权重。充分体现成果和技术应用主体的评价权重。
(三)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对于长期在基层一线、高危岗位和长期从事科研基础性工作的,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对于科技特派员等基层一线科技人才,突出帮扶对象、帮扶业绩的评价权重。
(四)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重点评价政策水平、技术认知能力、管理能力、投融资能力、产业化转化能力、法律素养、市场化意识等。
(五)科技管理服务人才,统筹同行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评价等方式,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业内认可、社会认可情况。
第五章 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品德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他人评价、正向评价与反向评价相结合。正向评价突出爱国守法、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团结协作、追求卓越、乐于奉献等情况。反向评价突出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学风建设情况,在科研项目申请、实施、成果评价、验收等重要节点以及科研活动全过程是否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可采用民主测评、谈话了解、组织鉴定等方式。
(一)基础科学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逐步引入区内外同行评价。依据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情况,重点评价区内外学术领域内的同行认可情况。可采用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答辩结合,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结合等不同方式,提倡采用网络评审、视频答辩等信息化评价手段,支持开展匿名评价。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根据创新水平、转化效果和产业化贡献情况由用户、企业主体、专家等第三方评价产业化程度、经济效益、产品开发等市场认可情况。可采用调研座谈、实地调查、评估等方式,充分体现成果和技术应用主体的评价权重。
(三)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采取社会化评价为主的方式。统筹同行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评价等方式,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业内认可、社会认可情况。可采用专家评估、实地走访、业绩调查、服务测评等方式,实行年度考核评价,鼓励采用网络等信息化技术评价服务对象认同情况,支持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评价。对基层一线科技人才,突出帮扶对象、帮扶业绩的评价权重。
(四)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重点评价其提供技术服务、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等科技专业化服务,落实并完成技术转移项目等方面的贡献。可采用专家评估、调查、测评等方式,鼓励采用网络等信息化技术,评价服务对象认同情况,支持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评价。
(五)科技管理服务人才。统筹同行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评价等方式,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科技管理服务人才重点评价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进重大科技活动的管理协调能力及取得的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以及业内认可,社会认可情况。
第六章 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周期
第十五条 遵循不同类型科技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周期,可实施聘用期期中和期满评价制度,防止评价过于频繁。各用人单位可探索根据项目(任务)周期进行考核,应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
第十六条 基础研究类人才、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人才按照任务节点确定评价周期,探索低频次5-8年中长周期考核评价机制,鼓励潜心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产出具有原创性和突破性的创新成果;社会公益领域研究类人才可结合任务节点或聘用期长短确定评价周期;科技管理服务与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实行年度与任职时段相结合进行实职考核。适当延长青年科技人才的考核评价周期。
第七章 科技人才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坚持将评价结果与各类人才的“奖、罚、升、降、去、留”有效结合。将评价结果作为人才职务晋升、岗位聘用、项目支持、科技奖励等的重要参考。坚持评用结合、评为所用,合理运用科技人才评价结果,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有效衔接,不把论文、专利、头衔等作为人才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奖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八条 完善科技人才考核激励机制。对于在考核评价中表现优异的科技人才,强化正向激励。
(一)对于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和原创性突破成果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破格参加职称晋升评审。
(二)对长期从事科技管理服务,扎根基层一线或在高危岗位等工作的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急需紧缺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聘用,激励引导更多优秀科研人员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
(三)对于在技术合同成交额、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科技管理服务与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倾斜,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成果转化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 完善动态评价机制。坚持动态评价、动态调整、动态监管,克服评价结果终身化,用人单位可探索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考核、评价、奖惩等管理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内用人单位对科技人才开展分类评价。各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本指引,分行业或分类别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创新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建立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难以用以上五类科技人才界定、交叉从事多种类型科技活动的人才,可归为综合类科技人才单列,由用人单位统筹各类科技活动的评价标准,综合确定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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