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4-00146 | 文号 | 宁科规发〔2024〕1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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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技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惠民项目管理工作,自治区科技厅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惠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惠民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民生改善和促进区域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项目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原则,主要支持医疗卫生、生态保护、环境治理、防灾减灾救灾等涉及民生改善、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事业发展的领域。鼓励在基层开展公共公益类的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引进应用,提升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更好更多的科技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第三条 科技惠民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突出绩效原则,围绕自治区特色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构建区、市、县三级联动,各有关单位协作的组织实施机制。强化统筹谋划、分批实施、绩效导向,充分发挥高校、院所、企事业等单位服务基层的作用。项目支持资金由东西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专项统筹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总体负责科技惠民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和发布项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开展项目组织、受理评审、立项批复、绩效评价、结题验收以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宁东基地、银川经开区等园区管委会是科技惠民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各推荐单位协助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负责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相关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积极推动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相关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
(二)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项目立项前的现场核查,以及立项后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协调保障等工作,协助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负责编制科技惠民项目申报书,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开展组织实施工作,并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科技惠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重点支持领域和范围,符合民生需求;
(二)技术成果权属明晰,技术先进、成熟、适宜、经济,具备普惠性、可推广性,须提供应用研究类科技成果证书、技术指南、标准、规范或行业准入的知识产权等;
(三)项目实施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指标可考核,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广泛的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
第八条 科技惠民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在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保障条件。项目主持人应当长期从事本行业(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备良好的技术示范推广能力。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未列入科研失信记录,在安全、环境、科研诚信等方面未发生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二)能够充分发挥科技成果惠及基层、服务群众的作用,鼓励基层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支持基层科研人员与区内外创新主体开展合作,共同担任项目主持人。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九条 科技惠民项目按照公开征集、组织申报、项目评审、现场核查、立项批复等程序确定。
(一)公开征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广泛调研,梳理研究群众关注、亟需解决的民生科技问题,科学提出重点支持方向目标,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征集项目。
(二)组织申报。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长年受理,分批评审。项目推荐单位结合本地区、行业(领域)优势特点,按照项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查论证后,择优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采取通讯、会议等方式,对推荐项目开展评审工作。
(四)现场核查。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项目现场核查工作。
(五)立项批复。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情况,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批复。对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公共公益类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立项。
第十条 科技惠民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后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十一条 科技惠民项目在签订合同(任务)书前,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项目主持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惠民项目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过程管理方式,项目执行期间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以抽查方式开展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期在1年内的项目,不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未通过,可采取限期整改、终止实施、收回财政资金等方式处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惠民项目承担单位、主持人、考核指标、自筹资金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议审定。
除以上重大事项外,项目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进行备案调整。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需终止的科技惠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以及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项目终止及收回财政资金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不主动提出申请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因非正当理由造成科技惠民项目终止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涉及财政资金收回等事项,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惠民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审查材料、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程序,形成科技惠民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
(一)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已全部完成,且经费支出合理合规,视为验收通过。
(二)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部分完成,且经费支出合理合规,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执行,视为验收结题。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验收不通过: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执行期限1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支出虚假编报、违规使用,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等行为;
6.其他不符合验收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科技惠民项目验收需要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验收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验并形成最终验收意见。复验不通过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科技惠民项目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没有按时完成,应当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科技惠民项目执行期满,既不提交项目延期申请,也未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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