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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作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3-00160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8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技厅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328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237)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指引宁夏科技创新发展的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为目标,以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重点,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四大工程厚植创新力量,培育创新主体,促进协同联动,涵养创新生态,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科学技术厅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工作准则,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科学技术由下列人员组成:厅长、副厅长、各处室主任、处长。

科学技术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深刻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纪律规矩,为民务实,勤勉廉洁科学技术厅及其各处室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使职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科学技术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科学技术厅全面工作,副厅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厅长工作。

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科学技术厅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工作,要同副厅长协商决定。

  科学技术厅各处主要负责同志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处的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处室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科学技术厅各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科学技术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行政职能

第九条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及科技创新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等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统筹推进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治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和科技立法。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牵头建立统一的自治区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贯彻落实国家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相关工作。拟订自治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组织拟订自治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科技任务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自治区重大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牵头组织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县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发展建设。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和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负责拟订对外科技交流与科技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自治区引进外国人才总体规划、重点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优秀人才、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人才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六盘山友谊奖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科学技术厅及各处要带头维护宪法和律权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目标要求,坚决履行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把科技创新面工作纳入法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科学技术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修订等建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  科学技术厅各处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自治区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或联合相关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处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创新体系建设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五科学技术厅提请自治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创新体系建设处审查和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社会公开发布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由厅办公室、创新体系建设承办

  科学技术厅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行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第五章政务公开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机关。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工作透明度。

完善重大决策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科技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决策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公开按照有关立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三十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科技领域、科技系统、本机关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网信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三十一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科学技术厅有关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监督制度

第三十科学技术厅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特别是各类创新主体的意见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十科学技术厅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力依法正确行使。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民主监督,建立完善民主党派联系制度,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各处室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受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审计等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科学技术厅报告。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加强同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厅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全面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科学技术厅各处室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重视舆论反映、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科学技术厅各处室要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完善信访工作一重点两重复双交办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科学技术厅领导同志及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要阅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及时接待群众来访、及时下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科学技术厅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决策机制

四十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机制,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均应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先进性、导向正确性、内容系统性、操作可行

四十二科学技术各处室提请科学技术厅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及各处室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临机处置突发情况来不及请示的,以及外出报备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年度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  科学技术厅会议包括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科学技术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党组会或厅务会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厅长协调处理后,向厅长报告。

第四十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由科学技术厅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出席,一般情况下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厅党组会。

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二)制定拟订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科技创新、引进外国智力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引进外国智力的规划、重要政策、科技体制重大改革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和决定厅系统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事项。

(五)研究部门年度预算草案、重大科技项目安排。

(六)研究决定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安全生产重要事项。

(七)研究厅系统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

(八)研究厅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事项。

(九)研究厅系统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考评、表彰奖励等重大事项。

(十)研究推进厅系统意识形态等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研究决定厅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讨论厅党组需要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等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和决定厅直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厅系统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科学技术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和各处处长组成,须超过半数组成人员方能召开。

科学技术厅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等列席。一般情况下邀请驻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组列席会议

科学技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厅长决定时召开。厅务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厅长可委托副厅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同,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科学技术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贯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自治区政协通报和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落实厅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五)审议科技工作报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内部审计报告等;分析研究全区科技创新情况,研究科技创新发展、外国智力引进、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一次性拨付1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项目。涉及资金支出的事项须事先经资源配置与监督处严格审核把关、书面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和决策建议。

(七)审议科学技术厅机关单笔支出金额达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使用,厅直属单位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使用;科学技术厅机关处置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资产,厅直属单位处置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资产事项。涉及资产处置的事项须事先经资源配置与监督处严格审核把关、书面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和决策建议。

(八)审议以科学技术厅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九)审议科学技术厅各处室的重要请示事项。

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厅长和厅办公室主任参加。厅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科学技术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分管副厅长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厅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厅长的分管工作范围、需提请厅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厅长认为应当由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科学技术厅专题会议由厅长、副厅长主持召开,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科学技术厅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副厅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需要提交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等。

(四)研究处理副厅长分管领域科技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事项。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厅务会议议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由提请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分管副厅长核签,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审定。尚未协调一致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提请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提出,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厅长召开的专题会议议题须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提请处室负责。

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厅组成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照参加会议。副厅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厅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厅长、副厅长请假,经同意后委派本处室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如分管副厅长或主责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厅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起草、厅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党组书记、厅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提请处室起草、厅办公室审核,由主持会议的厅长、副厅长签发;副厅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在会前或会议纪要签发前报告厅长同意。

五十四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以科学技术厅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严格按照程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精简会议有关要求,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科学技术厅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一般不要求银川以外地区的同志到自治区主会场参加会议。视频会议主会场和分会场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五科学技术厅各处室拟制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以科学技术厅党组、科学技术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由承办处室起草,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核稿,相关部门会签,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党组书记、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签发。未经厅办公室审核,不得将拟发文稿直接呈送厅长、副厅长签发。

第五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公文处理并指导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所有来文归口厅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建议后,呈送厅领导审批。审批公文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意见。

第五十科学技术厅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承办处室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加快运转速度;提倡推行电子公文传输、无纸化办公,提高办文效率。

五十以科学技术厅党组、科学技术厅名义报送的上行文,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核签和分管副厅长审签后,呈送党组书记、厅长签发。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一般性公文经厅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由分管副厅长签发;涉及全厅工作或重大事项的,由厅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厅长签发。由科学技术厅主办的会签文件,由厅长审核签发;其他厅局主办的,由分管副厅长会签。

第五十科学技术厅承担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由创新体系建设处牵头起草,提请厅党组会、厅务会审定后上报。制定规范性文件,经创新体系建设处核稿、厅办公室审核,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审定后由党组书记、厅长签发。

六十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能以厅办公室文件印发的,不以科学技术厅党组、科学技术厅名义发文;能合并联合发文的,不单个自行发文。属于厅直属各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不得以科学技术厅或厅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

第十章执行落实

六十一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科学技术厅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厅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厅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党组书记、厅长明确一位副厅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厅长配合。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党组书记、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明确一个主责处室牵头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六十三科学技术厅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厅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十四  负责科学技术厅决定事项落实的处室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科学技术厅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详细说明情况。科学技术厅对有关处室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处室限期整改。同时,由厅办公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科学技术厅报告,并视情向有关单位通报。

六十五科学技术厅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上级领导批示、建议提案办理等,实行督查督办制度,由厅办公室牵头跟踪督办,各处室按照职能完成承办任务。承办处室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承办事项,并将承办结果报厅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分管副厅长应当及时过问决策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问题。

六十厅办公室要及时向厅长、副厅长报告督办情况。对有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要按时限提前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自治区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会后1个月内报告;对需要呈报领导批示的工作和事项,以专题报告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办理。

第六十  科学技术厅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大额资金安排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受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委托开展的市、县(区)科技创新综合考评,由牵头处室组织,争取一次完成,减少基层负担。

第十一章应急管理

第六十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应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处室是向科学技术厅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按照节日、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领导值班带班要求,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请销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第七十条各处室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确保发展和工作安全。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研究部署、推动解决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十二章纪律作风

七十一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要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坚持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水平、高效能做好科技创新工作。

七十二科学技术厅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带头改进会风文风,从严规范新闻报道,持续纠治四风,做到有令必、有禁必止。

第七十三科学技术厅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科学技术厅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科学技术厅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科学技术厅决定向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各处室发布涉及科学技术厅重要工作部署科技创新发展重要问题、与各类创新主体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重大情况要事先向科学技术厅请示。未经党组书记、厅长同意,不得代表科学技术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不得发表涉及未经科学技术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七十四科学技术厅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五科学技术厅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党组书记、厅长出差,按要求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假;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提前向党组书记、厅长请假;各处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提前向党组书记、厅长和分管副厅长请假。其他同志按《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请销假制度》执

第七十六科学技术厅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厅领导班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严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决不允许搞特权。

科学技术厅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七十科学技术厅及各处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科学技术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把学习作为终身本领,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十三章   

第七十本规则适用于科学技术厅直属事业单位

八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科技厅工作规则》(宁科办发〔201413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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