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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全区科技系统落实教育领域
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3-00054 文号 宁科创字〔2023〕5号 生成日期 2023-03-13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宁夏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推动“双减”工作落实落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全区科技系统落实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专项治理政治责任,严格按照要求,聚焦重点,统筹联动,综合施策,细化措施,明确时限,责任到人,确保专项治理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科技系统落实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着力整治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治理和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预防治理工作。2023年6月底前,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促进全区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科技系统落实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自治区科技厅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创新体系建设处、国际人才交流中心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推动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创新体系建设处,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三、治理范围

面向全区中小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的机构。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

聚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围绕《关于开展全区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提出的“校外培训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科技类校外机构培训审批、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问题,迅速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梳理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对于已经发生“卷钱跑路”和存在“暴雷”“冒烟”风险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要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科技厅报告,研究对策,精准处置,妥善化解,严防引发社会舆情,影响社会稳定。对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风险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做到“控人”“控钱”,切实防止引发侵害群众利益的安全事件。充分发挥校外培训监管平台作用,坚决落实两个“全面纳入”(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平台监管、预收费全部纳入银行专户监管),做到用信息管机构、管钱、管人。

(二)深入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专项治理行动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围绕自治区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开展全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中明确的培训资质、培训行为、师资条件、收费管理及其他经营、预收费监管、广告管控及安全隐患等7个方面23条治理内容,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实地开展排查摸底,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治措施,按照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整改。要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宁科规发〔2022〕 3号),坚持“先证后照”,严把标准,规范程序,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审核、核准登记工作。对符合设置标准的“新增”和“现存”科技类培训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紧盯落实,尽快办理核准登记证书,做到两个“全面纳入”。对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应及时从监管平台注销。6月底前,所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届时未纳入的,坚决整顿取缔。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排查要做到100%全覆盖,五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指导,并分别于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报自治区科技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真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本级“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将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纳入社区街道网格化治理体系,强化督导检查,紧盯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等关键节点,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大“日查+夜查”“联检+抽检”“明察+暗访”的频次和力度,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隐匿于居民楼、酒店、公寓等场所,通过家教、私教等形式违规开展培训,是否存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曝光,强化警示震慑,让隐形变异培训无处可藏、无处遁形。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23年2月开始,2023年10月底进行总结。各项工作交叉安排、同步进行,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一)动员部署。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印发《全区科技系统落实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区科技系统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作出细化安排。

(二)自查自纠。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开展“拉网式”自查自纠,全面梳理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问题清单。排查工作要实实在在、彻彻底底,杜绝“纸上排查”“电话排查”等不实工作行为,确保不留死角,并形成自查报告及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督查。自治区科技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督查,对治理任务部署不到位、工作不扎实、问题依然突出、群众反应强烈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

(四)全面整改。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紧盯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重点督查反馈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建立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到位;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紧盯不放,确保整改到位。

(五)调查处置。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分类处置,并建立专门台账,做好分析研判、跟踪查办工作,逐一对账销号。问题线索调查处置相关情况同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巩固提升。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全面梳理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分析专项治理中暴露出的制度漏洞、管理缺失等问题,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逐项落实落地,切实巩固治理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落实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生动实践,是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专项治理政治责任,把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作为年度“双减”工作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组织领导,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对策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级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消防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对于无法由科技部门独力解决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向本级“双减”协调机制办公室反馈,由本级“双减”协调机制办公室统筹安排有关部门落实,推动形成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对涉及行政执法事项,要及时通报本级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经常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等形式,做到服务全覆盖、检查无死角。要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疫、收费等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擅自从事学科类培训服务,或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督促其及时予以整改或依法处置。要进一步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守牢安全底线。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不认真、走过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或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佳、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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