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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2-01613 文号 宁党人才办 〔2022〕16号 生成日期 2022-12-23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宁夏科技厅

各市、县(区)党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各大型企业党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关于新时代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总体部署,大力培养支持一批能够引领带动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领军人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是自治区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培养支持一批能够站在全区乃至全国学术前沿,引领科技、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创新方向,具备主持重大科研创新或文艺创作项目、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承担重大创新创作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能力,在某一领域达到全区领先水平的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四个面向”目标方向,坚持“择优遴选、重点培养、科学考评、动态管理”,坚持人才政策与科技、文化政策同向发力、统筹联动。

第四条  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分为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科技两个领域,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部门)。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具有较高的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水准。

2.在宁夏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研究创作、文化经营管理和文化科技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宁工作的外省户籍人员,或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在区外设立的研发“飞地”从事技术创新和研究创作的人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

3.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二)遴选条件

1.专业贡献突出。在专业领域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业绩,为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学科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2.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全区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创新方向,能够领衔重大科研创新或文艺创作攻关任务、重要创新基地、重点学科建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团队效应明显。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作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培养能力,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创作能力突出的专业团队,本人是团队带头人或核心骨干成员(基础研究领域不作此项要求)。

4.发展潜力较大。在专业领域展现出突出的创新意识、创新优势和发展潜力。

第六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或文艺创作基础,相关领域学术技术水平或研究创作水准处于区内领先地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或文艺创作基础设施条件,能够保障领军人才带领团队高效开展创新创作;

(三)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良好,企业近两年须有稳定的研发创作投入和盈利能力,事业单位须有饱满的科研创作任务和充足的科研创作经费。

第七条  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期满综合考评为“优秀”且贡献突出的,可直接进入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评审考察程序。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一)已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人员;

(二)已入选自治区其他人才培养项目或市级人才培养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三)获得自治区塞上英才或相当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表彰奖励的人员;

(四)担任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或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纳入申报范围的人员。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领军人才遴选工作每1—2年组织1次,按照发布通知、个人申报、组织推荐、评审考察、会议审定等程序确定。

(一)发布通知。项目实施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才工作总体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军人才申报书》;

2.申报人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证明;

3.申报人近5年承担的科研创新或文艺创作项目、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4.申报人近5年获得的奖励荣誉、参加学术交流、展览展演、领衔创新团队或创新平台建设等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组织推荐。自治区领军人才采取单位推荐、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推荐、同行专家推荐三种方式,申报人可自选其一,但不得多头申报推荐。

1.单位推荐。用人单位会议研究并内部公示后,市、县(区)人选按照属地原则和人选类别分别报地级市党委宣传部门或科技管理部门,地级市党委宣传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委人才办组织初审初评;区直单位人选按隶属关系报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初评。初审初评结果经地级市党委宣传部门或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人选类别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或自治区科技厅。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推荐的科技类人选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可直接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2.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推荐。自治区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在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人选在本协会(学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人选类别报送自治区科协、文联、社科联。自治区科协、文联、社科联组织初审初评后确定推荐人选,经党委(党组)研究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按人选类别推荐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

3.同行专家推荐。本专业领域内院士可单独推荐,或2名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宁夏杰出人才”“塞上英才”奖获得者等可联名推荐。推荐专家需填写《同行专家推荐表》并亲笔签名确认,每名专家当年可推荐1人。同行专家推荐人选须向人选所在单位报备,由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人选类别推荐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

(四)评审考察。自治区项目实施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复审复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商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建议人选。

(五)会议审定。建议人选经项目实施部门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以上环节中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入选人员须围绕科研攻关、艺术创作、成果转化、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平台搭建等提出培养期内主要任务、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任务书》,经项目实施部门审核后,作为培养期满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四章  支持培养

第十一条  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期为5年。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对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军人才在培养期内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入选当年拨付20万元作为科研创新或文艺创作启动经费,其余经费根据年度任务推进、专项经费支出、年度预算申请等情况分期拨付;自治区对科技领军人才在培养期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由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各按50%比例分担,入选当年拨付50万元,其余经费根据年度任务推进、专项经费支出、年度预算申请等情况分期拨付。专项经费实行包干制,主要用于开展科研创新、文艺创作、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活动,列支应符合自治区人才专项和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人才、项目、平台、资金一体化配置要求,加强资源统筹,协同支持领军人才。自治区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和科研创作课题、创新团队、人才小高地、创新平台、创新创作基地、重点学科等布局建设应与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有效衔接、及时跟进,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指导协调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军人才,集智攻关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创作项目)。适时组织或支持领军人才进行国情区情研修、学术交流、考察调研、访学研修等活动,紧盯前沿领域,拓宽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和创新创作能力,为培育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名家大师型人才提供储备。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是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结合领军人才的专业特长,科学制定培养计划和考核方案;在科研创新或文艺创作条件保障、研发经费支持、创新团队组建、科技资源共享、人才培训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领军人才松绑减负,避免不必要的会议或活动,充分保障科研时间;充分赋予领军人才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自主权,放手让其担重任、挑大梁、唱主角,在领衔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工程、重大科研课题和创作项目实践中加速成长、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领军人才在培养期内不得再申报自治区其他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期满后不能再获得自治区较低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或市级人才培养计划支持。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在5年培养期内须连续、全职在宁(包括宁夏企事业单位在区外设立的“飞地”研发中心)工作(时间从入选文件印发之日起算)。培养期满后,在自治区(包括宁夏企事业单位在区外设立的“飞地”研发中心)全职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不满5年向区外流动或离开“飞地”研发中心的,本人应承担培养补偿责任。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在培养期内,若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离职到外省区的,终止领军人才培养资格,停止拨付后续经费,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按实际列支专项资金的一半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诚信问题调查处理;离职不离宁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其领军人才培养资格进行评估,能够完成培养期内任务目标的,变更培养单位继续给予支持;无法完成培养期内任务目标的,终止领军人才培养资格,停止拨付后续经费,收回结余资金。若因所在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完成培养期内任务目标而离职的,由所在单位按实际列支专项资金的一半承担培养补偿金,退回结余专项资金,且5年内不得推荐申报自治区科技和人才项目。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领军人才在培养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对照培养任务书报告年度任务推进情况和专项经费支出进度,提出下一年度经费拨付申请和使用计划。所在单位要对领军人才履职尽责、学习提升、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及时报项目实施部门。领军人才发生岗位变动、调离培养单位、受到违纪违法处理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实施部门和所在地级市党委人才办、党委宣传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或自治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强化动态管理。地级市党委宣传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领军人才培养过程的跟踪问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可视情况对领军人才培养期内综合表现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综合表现实行动态管理。对综合表现较差的,责令查找原因,督促限期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终止培养的提前向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九条  培养期满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领军人才进行综合考评。重点从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领军人才在培养期内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综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和承担科研创新、文艺创作项目,优先安排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培训项目和休假疗养。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收回结余专项资金,取消“领军人才”称号和有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自治区项目实施部门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资格,按有关规定追回结余专项资金,并进行诚信问题调查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二)发生违反科技伦理、违背科研诚信、违纪违法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领军人才培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原《宁夏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宁宣发〔2018〕1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培养办法》(宁科政字〔201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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