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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2-01405 文号 宁科规发〔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03-16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保障能力,进一步优化和规范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精神,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是指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生态环保、生命健康、民生保障等领域创新发展重点需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增强服务保障、提升创新能力而实施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遵循“聚焦重点、分类支持、科学规范、突出绩效”的原则,采取重点支持和奖励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推荐,协助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第二章 重点支持类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重点支持类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科学数据中心、生物(种质)资源库、实验动物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创新联合体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重点支持类项目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实行长年受理,分批下达。对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布局建设的其他创新载体,可采取会商联动或顶层设计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自治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拥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人才团队,具有开放共享服务能力,能够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无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优先支持有自筹配套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拟立项项目在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并重新审定,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在30日内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置重大科研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等)、检验检测和观测设备,以及软件开发等。
  
  第三章  奖励补助类项目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 奖励补助类项目是对新获批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直接给予奖励补助,或对已批复组建运行2年及以上的科技创新平台依据年度评价结果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奖励补助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二)对批建运行2年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其研发能力、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开放共享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参评总数的40%给予奖补,其中位居前20%的为“优秀”等次,每家给予50万元奖补,其余为“良好”等次,每家给予30万元奖补。
  第十五条 奖励补助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急需科研仪器设备、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试验材料及耗材购置等日常运营维护保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开放共享职责, 对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支持购置的2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全部纳入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系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及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获取的科学数据要按照规定纳入科学数据中心管理,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根据科研诚信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进行惩戒。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条 重点支持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确需连续支持的重大项目不超过5年,项目实施期满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奖励补助类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实施期满后在创新平台年度评价中一并予以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重点支持类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每5年对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整体实施效果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4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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