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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2-01404 文号 宁科发〔2021〕59号 生成日期 2021-12-30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21号)《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精神,自治区科技厅等10部门制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21号)精神,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工作部署,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强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强化激励引导。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产权激励机制,在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先赋权后转化”或“先转化后奖励”激励方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职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制度性障碍和政策性束缚,找准改革突破口,畅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坚持价值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科研活动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构建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核心的科技评价体系,引导科研人员对标市场需求开展科研活动,树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创新价值导向。
  ——强化系统设计。聚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建立健全赋权改革管理制度、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完善成果评估评价机制、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加强过程管理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改革工作。
  (三)主要目标。通过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内容
  (一)明确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范围。实施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技术秘密等。赋权的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将本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前,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方案,指定代表向试点单位提出书面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自主审批决策,准许赋权的应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按照《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及权责对等原则合理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试点单位要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愿,结合职务科技成果具体情况,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转化后奖励现金和股权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三)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可以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鼓励试点单位赋予科研人员独占许可使用权或排他许可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试点单位提出书面赋权申请和成果转化实施方案,试点单位进行自主审批决策,准许赋权的应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许可方式、许可期限、许可费用及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的长期使用权协议继续履行,不受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影响。
  (四)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科研人员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其取得的收入视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按照《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基数。
  (五)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由主管部门办理,不需报财政部门办理登记。试点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探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及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差别化管理办法。
  (六)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机制。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试点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独立进行审核并出具评估意见,作为试点单位决策依据。
  (七)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过程管理和服务。试点单位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按照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等原则,研究赋权改革重大事项,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试点单位应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办法,明确赋权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转化决策、收益分配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以及做出不予赋权决定时申请复议的程序。试点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具体工作,规范成果赋权、公开公示、协议签订、成果定价、作价投资等操作流程。试点单位应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赋权科技成果优先在自治区内转化和实施。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八)建立赋权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各主管部门应指导、推动和督促试点单位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赋权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九)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单位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相关服务。技术转移机构可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试点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80%的经费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评聘体系,以成果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等方面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试点对象:宁夏大学、宁夏农林科学院
  试点期限:3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及时发现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支持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狠抓贯彻落实。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将改革试点列为重点工作,大胆探索制度创新,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扎实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自治区内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和农技推广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本方案实施。
  (三)强化推广应用。试点单位应建立改革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对本单位上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评,及时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并将自评情况向主管部门及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报告。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对较为成熟的改革经验,总结形成改革新举措,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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