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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索引号 640000004/2022-01318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11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区各领域研究人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探索研究,进一步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50号)精神,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结题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为规范奖励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宗旨: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吸引和凝聚创新思想活跃的科技人才,奖励在各学科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稳定人才队伍,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

  第三条 项目结题奖励资金直接用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奖励,由负责人按各成员在研发方面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四条 项目结题奖励经费,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对按期通过结题的各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均予以奖励,具体结题批复时间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发的结题通知为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奖励范围、类别及标准如下:

  (一)面上项目结题奖励3万元/项。

  (二)重点项目结题奖励6万元/项。

  (三)重大项目结题奖励12万元/项。

  (四)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包括3种亚类:培育项目结题奖励4万元/项;重点支持项目结题奖励6万元/项;集成项目结题奖励6万元/项。

  (五)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奖励2万元/项。

  (六)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奖励2万元/项。

  (七)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奖励4万元/项。

  (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奖励6万元/项,其中数学和管理科学项目结题奖励5万元/项。

  (九)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结题奖励16万元/项,其中数学和管理科学项目结题奖励12万元/项。

  (十)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包括2种亚类:两年期项目结题奖励1万元/项;延续资助项目结题奖励5万元/项。

  (十一)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包括3个亚类: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结题奖励5万元/项;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结题奖励2万元/项;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结题奖励一年期项目1万元/项、两年期项目2万元/项。

  (十二)联合基金项目结题奖励经费2万元/项。

  (十三)数学天元基金结题奖励1万元/项。

  (十四)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结题奖励6万元/项。

  (十五)应急管理项目结题奖励1万元/项。

第三章  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项目申报材料:

  (一)结题项目汇总表;

  (二)项目准予结题通知;

  (三)项目结题报告。

  第八条 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将上年度按期通过结题的各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汇总表及第七条中所需材料汇总整理,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年度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各依托单位提交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交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通过后,以自治区人才办和自治区科技厅名义,就奖励事项在有关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结题项目若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被发现和证实,取消全部奖励,追回已发放奖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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