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2-0131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1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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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依托自有技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认定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内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和科技投入,依托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技术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 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三) 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到达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2%;
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3%;
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
(四)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者承担过科技项目,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五) 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六条 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视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不足2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其它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对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签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 认定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报告,三年一复审”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上年度信息表,市、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认定满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复审。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认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现有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标准提高到30%;创新贡献大、示范带动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标准提高到40%。
第十四条 对规模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将予以重点扶持;对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国家创新基金将予以重点培育。
第十五条 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项目,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项目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孵化指导、项目申报、专利服务、科技检索、技术转让、税收政策等方面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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